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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与叶XX、苏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郭祥忠 时间:2020年08月19日 17时22分 | 已阅读: 255 | 举报 原告李X与被告叶XX、苏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XX、被告叶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XX经本院传票传唤未...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李X与被告叶XX、苏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XX、被告叶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XX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叶XX偿还其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8年2月21日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判令苏XX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20日,叶XX以资金周转不足为由向其借款30000元,双方约定月息按2%计算,自借款之日起计息,并约定由苏XX对叶XX的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担保期限为3年,叶XX、苏XX共同出具借条交由其收执。之后,叶XX偿还利息至2018年2月20日止。现因其急需资金,多次向叶XX催讨未果,同时苏XX也没有履行保证人的代偿义务。
叶XX承认李X的全部诉讼请求,要求本院主持调解分期分批予以偿还。
苏XX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身份证复印件、古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网银电子回单和转账交易清单,本院经庭审核对及审查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李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XX、叶XX的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李X与叶XX、叶XX与苏XX系朋友关系。2016年6月20日,叶XX以资金周转不足为由向李X借款30000元,李X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了借款,叶XX亲笔出具了借条供李X收执,借条约定利息按月息按2%计算,自借款之日起计息,苏XX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名确认,保证期间为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期限3年。借款后叶XX偿还利息至2018年2月20日止。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叶XX向李X借款30000元,有叶XX亲笔出具的借条为凭,借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叶XX不能及时偿还借款本息,有悖诚实信用的原则,李X要求叶XX偿还借款息,于法有据,可予支持;苏XX作为借款保证人,自愿为叶XX向他人的借款提供担保,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苏XX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诉讼权利的自行放弃,本院可依法予以缺席审理与判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
一、叶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李X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息2%自2018年2月21日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
二、苏XX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已经履行担保债务后的担保人,有权向叶XX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7元、减半收取计318.5元,由叶XX、苏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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