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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与林XX、陈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郭祥忠 时间:2020年08月19日 17时22分 | 已阅读: 240 | 举报 原告陈XX与被告林XX、陈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XX、陈XX经本院公告送达开...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陈XX与被告林XX、陈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XX、陈XX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林XX、陈XX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19726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5年6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2.诉讼费由林XX、陈XX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5月1日,林XX因经营食用菌生意缺乏资金向陈XX丈夫汪XX借款200000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于2015年2月1日之前还清利息。之后,于2015年6月15日,林XX偿还借款本金80274元,利息19726元。至今林XX尚欠本金119726元及利息未还。林XX和陈XX系夫妻关系,依法应当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林XX、陈XX未作答辩。
因林XX、陈XX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本案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原告进行了举证。原告提交的证据,客观真实,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庭审认证,对本案主要事实作如下认定:
陈XX与汪XX于1990年11月4日登记结婚,汪XX于2014年6月15日去世。2014年5月1日,林XX向汪XX出具借条一张借款200000元。由于汪XX已故,汪XX的父母亲汪XX、黄XX及女儿汪XX自愿声明放弃对该笔债权的继承份额。
另查明,被告林XX、陈XX于1991年5月29日登记结婚。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林XX向汪XX出具的借条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受法律保护。借款后未按约定偿还本息,有悖诚实信用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本案债务发生于林XX与陈X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陈XX要求林XX、陈XX共同偿还借款119726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故陈XX请求判决林XX、陈XX承担还款责任,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借条中未明确约定利息,仅约定借息无法明确利息的计算方式,故陈XX主张按月利率2%计算,不予支持。林XX、陈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予以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林XX、陈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陈XX借款本金119726元及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从2016年6月15日计算至还款之日止);
二、驳回陈XX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69元,由陈XX负担633元,由林XX、陈XX负担26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述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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