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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税罪的法律适用与实务认定 广州逃税罪辩护律师

2025-11-02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5年11月02日|分类:律师随笔 |577人看过举报

逃税罪的法律适用与实务认定

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逃税罪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规,采取欺骗、隐瞒手段逃避缴纳税款的犯罪行为,其本质是破坏国家税收征收管理秩序,导致国家税款流失。该罪的认定需重点把握“逃税手段”“逃税数额”及“经税务机关追缴后是否补缴”等核心要素,以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该罪的关键法律问题展开系统解析。

一、逃税罪的构成要件

(一)主观方面

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国家税款流失,仍积极采取欺骗、隐瞒手段逃避缴纳税款,且具有逃避履行纳税义务的目的。间接故意或过失不构成本罪,如因记账失误导致漏缴税款,因无逃税故意,不构成犯罪。

(二)客观方面

客观上实施了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逃税手段包括:

虚假纳税申报:如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虚假申报享受税收减免优惠等;

不申报纳税: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无正当理由拒不进行纳税申报;

扣缴义务人逃税:扣缴义务人采取上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的税款。

“数额较大”的标准为: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5万元以上;扣缴义务人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5万元以上。

(三)犯罪客体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征收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国家依法应征收的各项税款,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等各类税种。

(四)犯罪主体

主体为特殊主体,即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如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等;

扣缴义务人: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如企业代扣员工个人所得税、出版社代扣作者稿酬所得税等。

单位和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二、逃税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

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需注意: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后,经税务机关追缴并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接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五年内因逃税受过刑事处罚或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三、逃税罪的量刑规则

(一)基本量刑档次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结合逃税数额和情节,本罪的量刑分为两档:

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或扣缴义务人不缴、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量刑档次处罚。

“数额巨大”的标准为: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25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各地可结合经济发展水平调整具体标准。

(二)量刑调节情节

1.从严情节

逃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组织、指挥多人逃税的;

多次逃税(五年内三次以上),屡教不改,或逃税后转移、隐匿财产逃避追缴;

逃税税款用于走私、赌博等非法活动,或为掩盖逃税行为伪造证据、对税务人员打击报复;

逃税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50%以上,造成国家税款重大损失;

扣缴义务人逃税且未代扣代缴税款,导致国家税款无法追缴。

2.从宽情节

自首: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逃税事实,积极配合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立功: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同案犯、提供其他逃税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补缴税款:在税务机关追缴或司法程序中,主动补缴全部逃税税款、滞纳金,接受行政处罚的,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符合条件的)或酌情从宽处罚;

初犯、偶犯:因对税收政策不熟悉偶然逃税,且逃税数额较小、未造成严重后果,事后及时纠正;

被胁迫参与:在他人胁迫下参与逃税,且仅起次要、辅助作用(如按领导要求虚列支出),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四、实务认定中的关键难点

(一)罪与非罪的区分

“漏税”“欠税”的界限:漏税是因过失未缴或少缴税款,行为人无逃税故意,补缴后不追究责任;欠税是因客观原因未按时缴纳税款,行为人有纳税意愿但暂时无力缴纳,属于行政违法行为;逃税是故意采取欺骗、隐瞒手段逃避缴纳税款,达到标准即构罪;

与合法税收筹划的界限:合法税收筹划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通过合理安排经营活动减少纳税;逃税是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非法手段逃避纳税,两者的合法性不同。

(二)此罪与彼罪的区分

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区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通过虚开发票骗取国家税款,行为核心是“虚开发票”;逃税罪是通过虚假申报等手段逃避缴纳已发生的税款,行为核心是“逃避申报”。若纳税人通过虚开发票抵扣税款进而逃税,按数罪并罚处理;

与抗税罪的区分:抗税罪是通过暴力、威胁手段拒不缴纳税款,具有暴力性;逃税罪是通过欺骗、隐瞒手段逃避缴纳税款,不具有暴力性。若先逃税再以暴力抗拒追缴,按逃税罪与抗税罪数罪并罚;

与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区分:骗取出口退税罪是骗取国家已退还的出口税款,针对的是“已退税款”;逃税罪是逃避缴纳应缴未缴的税款,针对的是“应缴税款”。若纳税人缴纳税款后,又以假报出口等手段骗取所缴税款,按逃税罪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税款部分,按骗取出口退税罪定罪处罚。

(三)特殊情形的认定

“经税务机关追缴后补缴”的认定: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接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若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补缴或接受处罚,仍需追究刑事责任;

“多次逃税”的认定:五年内多次逃税,即使单次逃税数额未达标准,但累计数额达到5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仍构罪;

共同犯罪的认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他人勾结共同逃税,按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区分主从犯,主犯(如策划逃税方案的人员)承担全部责任,从犯(如执行虚列支出的财务人员)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五、实务操作提示:证据收集与认定要点

核心证据:需收集证明逃税手段的证据(如伪造的账簿、记账凭证、虚假纳税申报表)、证明逃税数额的证据(如税务机关的税款核定报告、应纳税额核算表)、证明主观故意的证据(如行为人供述、聊天记录、逃税方案文件)、证明主体身份的证据(如税务登记证、扣缴税款登记证);

税务机关追缴证据:收集税务机关下达的追缴通知书、税款催缴记录、纳税人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的凭证,作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

应纳税额证据:通过企业财务审计报告、纳税申报记录、税务机关核定文书,确认应纳税额及逃税数额占比;

量刑证据:留存自首、立功材料,补缴税款凭证,被害人(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意见,作为量刑从宽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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