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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法律构成 广州荔湾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

2026-01-15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6年01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 |42人看过举报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法律构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其中,“虚开”包括无真实交易而开具发票、虽有交易但数量金额不实、通过虚假走账制造交易假象等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一)没有实际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二)有实际应抵扣业务,但开具超过实际应抵扣业务对应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三)对依法不能抵扣税款的业务,通过虚构交易主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四)非法篡改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相关电子信息的;(五)违反规定以其他手段虚开的。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本罪论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以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一)程序性问题:案件从公安移送检察院需要多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因此,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案件,在逮捕后通常在2至3个月内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若未被逮捕或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间可能更长,取决于证据收集进度。

(二)实体性问题:补缴税款能否减轻处罚?

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并接受行政处罚,是重要的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因此,及时补税有助于争取不起诉、缓刑或减轻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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