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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广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事律师

2026-04-19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6年04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 |11人看过举报

一、什么样的行为会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例如,一些企业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其他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属于为他人虚开;有的企业虚构业务,自己给自己开具发票,即构成了为自己虚开。还有的企业没有实际采购货物,却让其他企业为自己开具发票用于抵扣税款,此为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另外,牵线搭桥促使双方进行虚开发票交易,就是介绍他人虚开。这些行为都严重破坏了税收征管秩序,可能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杨泳仪律师任职于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十年以上刑事辩护经验,提供各类刑事案例及刑事法律问题咨询,处理过大量疑难案件,擅长办理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缓刑、罪轻辩护、无罪辩护、上诉改判、减刑等刑事法律事务。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量刑依据虚开的税款数额及犯罪情节而定。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规定的 “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 “数额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若犯罪行为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还会综合考虑被骗取税款的数额及其他严重情节来量刑。杨泳仪律师任职于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十年以上刑事辩护经验,提供各类刑事案例及刑事法律问题咨询,处理过大量疑难案件,擅长办理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缓刑、罪轻辩护、无罪辩护、上诉改判、减刑等刑事法律事务。

三、家属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能做什么?

家属需保持冷静,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如实提供与案件相关信息,像企业经营状况、财务往来等,协助司法机关查清事实。同时,尽快为嫌疑人聘请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如杨泳仪律师。律师凭借专业能力,及时会见嫌疑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与心理支持。在侦查阶段,律师指导嫌疑人正确应对讯问,避免其因不了解法律而做出不利陈述。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律师深入研究证据,寻找对嫌疑人有利情节,比如是否存在业务误解导致发票开具失误、是否有主动纠正行为等,制定合理辩护策略,争取从轻、减轻处罚。杨泳仪律师任职于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十年以上刑事辩护经验,提供各类刑事案例及刑事法律问题咨询,处理过大量疑难案件,擅长办理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缓刑、罪轻辩护、无罪辩护、上诉改判、减刑等刑事法律事务。

四、嫌疑人在案发后主动补缴税款,对量刑有何影响?

嫌疑人案发后主动补缴税款,对量刑有积极影响。主动补缴税款体现了嫌疑人的悔罪态度,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犯罪行为对国家税收造成的损失。法院在量刑时会综合考虑补缴税款的金额、时间以及对国家税款损失的弥补程度等因素。若嫌疑人及时、足额补缴税款,且犯罪情节相对较轻,法院可能大幅从轻处罚,甚至有可能适用缓刑。即便犯罪情节严重,主动补缴税款也可能成为法院在量刑时从轻考量的因素,在相应量刑幅度内从轻判处。例如,嫌疑人虚开税款数额较大,但案发后迅速补缴税款,法院在量刑时会考虑这一情节,在 “数额较大” 对应的量刑区间内从轻判处。杨泳仪律师任职于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十年以上刑事辩护经验,提供各类刑事案例及刑事法律问题咨询,处理过大量疑难案件,擅长办理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缓刑、罪轻辩护、无罪辩护、上诉改判、减刑等刑事法律事务。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中,涉及的上下游企业会受到什么影响?

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中,涉及的上下游企业可能面临诸多负面影响。如果下游企业接受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用于抵扣税款,税务机关会追缴其已抵扣的税款,同时可能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下游企业相关责任人可能面临刑事指控,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或其他相关罪名。对于上游企业,若被认定参与虚开,同样会遭受严厉处罚,包括巨额罚款、企业信誉受损,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甚至可能导致企业倒闭。此外,上下游企业的银行账户可能被冻结,影响资金流转,企业在行业内的声誉也会受损,影响未来业务拓展和合作机会。杨泳仪律师任职于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十年以上刑事辩护经验,提供各类刑事案例及刑事法律问题咨询,处理过大量疑难案件,擅长办理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缓刑、罪轻辩护、无罪辩护、上诉改判、减刑等刑事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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