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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了发票但没抵扣税款,也构成犯罪吗? 广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事律师

2026-03-19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6年03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 |3人看过举报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企业经营中高发的涉税犯罪,多见于货物贸易、服务提供、资金周转等场景。很多企业主或财务人员存在认知误区,认为“虚开但没抵扣税款就没事”“为走账虚开不算犯罪”,却忽视了本罪对国家税收征管秩序的严厉保护,涉案后常因对法律认定、量刑尺度、应对策略的误解陷入被动。结合多年办理涉税犯罪案件的实务经验,针对当事人最关心的三个核心问题梳理如下:

一、虚开了发票但没抵扣税款,也构成犯罪吗?

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核心是“虚开行为”+“侵犯国家税收征管秩序”,是否实际抵扣税款并非构罪的唯一标准。根据法律规定,虚开行为包括四种情形: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只要实施了上述行为,且虚开的税款数额达到1万元以上,或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以上,就达到立案追诉标准。

实践中需明确:即便没有实际抵扣税款,但若虚开行为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危险(如开具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发票,为后续抵扣、退税创造条件),仍可能构罪;若存在真实交易,仅因开票方与收款方不一致、发票项目填写瑕疵等情形,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一般不认定为犯罪。此外,虚开普通发票不构成本罪,但可能构成虚开发票罪,量刑标准相对较轻。

二、本罪和逃税罪有啥区别,量刑差别大吗?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逃税罪的核心区别集中在行为方式和犯罪客体,量刑差异显著:

行为方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通过虚构交易、虚填数额等方式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侧重“发票本身的虚开”;逃税罪是通过伪造账簿、隐匿收入、虚假申报等方式逃避缴纳税款,侧重“税款的逃避缴纳”。

犯罪客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侵犯的是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秩序和税收征管秩序;逃税罪侵犯的是国家税收征管秩序。

量刑标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量刑分三档——虚开税款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逃税罪最高刑期为七年,且纳税人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后,可获得从宽处理,这是与本罪的重要区别。

三、涉案后该怎么做,才能最大程度争取从宽处理?

首先,立即停止虚开行为,主动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根据法律规定,若在案发后及时补缴税款、挽回国家税收损失,可大幅降低量刑档次,这是本罪最重要的从宽情节;若尚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如未抵扣、未退税),需及时向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说明情况,避免损失扩大。

其次,如实供述案件事实,争取认定自首或坦白。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虚开事实,或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虚开行为,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若存在共同犯罪,主动揭发同案犯的犯罪行为、提供重要线索,还可能认定为立功,获得额外从宽。

最后,尽早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常涉及复杂的财务凭证审核、税款数额核算、交易真实性认定等问题,且可能与逃税、洗钱等罪名存在牵连。律师可协助当事人梳理交易流水、核实虚开数额、区分主从犯(如财务人员、介绍人可能为从犯),在侦查阶段申请取保候审,审查起诉阶段提出不起诉或罪轻意见,审判阶段精准辩护,最大程度维护合法权益。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国家税收征管的重要凭证,虚开行为不仅会造成国家税收流失,还会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企业经营需坚守合法合规底线,严格按照实际交易开具发票,切勿因短期利益触碰刑事红线。若不慎涉案,主动配合调查、积极挽回损失、依法寻求专业法律支持,才是降低风险、维护自身权益的唯一正确选择。

刑事辩护是复杂的专业法律事务,涉案后及时获取专业法律支持至关重要。杨律师拥有十年以上刑事辩护经验,提供各类刑事案例及刑事法律问题咨询,处理过大量疑难案件,擅长办理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缓刑、罪轻辩护、无罪辩护、上诉改判、减刑等刑事法律事务。建议涉案人员及家属尽早咨询专业刑事律师,梳理案件关键事实,制定针对性辩护策略,最大程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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