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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的法律构成 广州合同诈骗罪辩护律师

2026-01-15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6年01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 |49人看过举报

一、合同诈骗罪的法律构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情形包括:(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二、(一)程序性问题:律师何时可以介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三十八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在合同诈骗案件中,律师可在早期协助分析是否存在真实的履约意愿、资金用途是否正当等问题,争取在侦查阶段化解刑事风险。

(二)实体性问题:如何区分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

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合同诈骗罪的核心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具备履约能力,因市场变化、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无法履约,属于民事合同纠纷,不构成犯罪;但如果行为人根本无履约能力或无意履约,通过虚假身份、虚假担保、收取款项后逃匿等方式骗取财物,则构成合同诈骗罪。司法实践中,综合考察签约背景、履约行为、资金去向、事后态度等因素判断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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