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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的法律适用与实务认定 广州信用卡诈骗罪辩护律师

2025-11-02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5年11月02日|分类:律师随笔 |171人看过举报

信用卡诈骗罪的法律适用与实务认定

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信用卡诈骗罪是金融诈骗类犯罪的常见类型,随着信用卡使用的普及,此类犯罪呈现多样化、隐蔽化趋势。该罪的认定需准确把握“信用卡的范围”“诈骗行为的四种类型”及“数额标准”三大核心要素,以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该罪的关键法律问题展开系统解析。

一、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一)主观方面

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仍积极实施诈骗行为,间接故意或过失不构成本罪。需注意:因疏忽导致信用卡遗失后被他人冒用,或因对信用卡使用规则不熟悉导致误操作,因无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犯罪。

(二)客观方面

客观上实施了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诈骗手段包括四种类型: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如伪造信用卡后在商场消费、使用虚假身份证骗领信用卡后透支提现;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如使用过期、挂失、注销的信用卡进行交易;

冒用他人信用卡:如拾得他人信用卡后冒用消费、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后克隆卡片使用、骗取他人信用卡及密码后使用;

恶意透支: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

“数额较大”的标准为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具体将在立案追诉部分详细说明。

(三)犯罪客体

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又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犯罪对象是信用卡,包括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四)犯罪主体

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已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不构成本罪,若单位实施信用卡诈骗行为,以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犯罪主体追究刑事责任。

二、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及相关司法解释,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恶意透支,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需注意:恶意透支的“数额较大”标准为5万元以上,且需满足“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条件;若恶意透支数额在5万元以下,或在催收后三个月内归还,一般不构罪,按民事纠纷处理。

三、信用卡诈骗罪的量刑规则

(一)基本量刑档次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结合诈骗数额和情节,本罪的量刑分为三档:

数额较大(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恶意透支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恶意透支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50万元以上,恶意透支500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其他严重情节”包括:诈骗多人多次、造成被害人重大经济损失、引发被害人自杀或精神失常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包括:诈骗救灾救济款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多次恶意透支且拒不归还等。

(二)量刑调节情节

1.从严情节

信用卡诈骗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组织、指挥大规模诈骗活动;

利用网络、电信手段实施信用卡诈骗,涉及人数多、地域广;

伪造信用卡并使用,或多次冒用他人信用卡,屡教不改;

恶意透支后逃匿、转移财产,逃避银行催收;

诈骗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信用卡资金,造成严重后果。

2.从宽情节

自首: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诈骗事实,积极退还诈骗所得,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立功: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同案犯、提供重要诈骗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退赃退赔:在侦查、起诉或审判阶段,主动退还全部或大部分诈骗资金,或赔偿被害人损失,可酌情从宽处罚,情节较轻的可适用缓刑;

初犯、偶犯:因一时贪念实施诈骗,且未造成重大损失,事后认罪悔罪;

恶意透支后及时归还:恶意透支后在立案前归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不认定为犯罪。

四、实务认定中的关键难点

(一)罪与非罪的区分

与信用卡纠纷的界限:信用卡纠纷是因正常使用信用卡产生的民事争议(如无力偿还透支款),行为人无非法占有目的;信用卡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诈骗手段获取资金,两者的主观目的不同;

与善意透支的界限:善意透支是持卡人按约定透支,且有还款意愿;恶意透支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限额或期限透支,经催收后仍不归还,两者的主观意图和行为表现不同。

(二)此罪与彼罪的区分

与诈骗罪的区分:核心在于“是否利用信用卡”。信用卡诈骗罪需借助信用卡这一特定金融工具实施诈骗;诈骗罪无需依托信用卡,可通过任何欺骗手段实施。若未利用信用卡诈骗(如骗取他人现金),构成诈骗罪;若利用信用卡诈骗,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与盗窃罪的区分:冒用他人信用卡在ATM机上取款的,构成盗窃罪;冒用他人信用卡在商场、酒店等场所消费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后克隆卡片使用的,按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区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实施持有、运输伪造的信用卡、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等行为,不涉及诈骗财物;信用卡诈骗罪是利用信用卡骗取财物,若同时构成两罪,择一重罪处罚。

(三)特殊情形的认定

“恶意透支”的推定:持卡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可推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催收;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明知没有还款能力仍大量透支;使用透支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挥霍透支资金,无法归还;

“冒用他人信用卡”的界定:包括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等情形;

共同犯罪的认定:两人以上共同实施信用卡诈骗,按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区分主从犯,主犯(如组织伪造信用卡的人员)承担全部责任,从犯(如协助传递信用卡信息的人员)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五、实务操作提示:证据收集与认定要点

核心证据:需收集证明诈骗行为的证据(如伪造的信用卡、交易记录、银行催收记录)、证明数额的证据(如银行流水、消费凭证、诈骗资金核算表)、证明主观故意的证据(如行为人供述、聊天记录、逃匿证据)、证明冒用事实的证据(如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

恶意透支证据:收集银行催收记录(如短信、电话录音、催收通知书)、持卡人还款记录,确认是否符合“经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条件;

信用卡信息证据:对于克隆卡片诈骗,需收集信用卡信息窃取、克隆的相关证据(如木马程序记录、POS机改装记录);

退赃退赔证据:留存退赃转账凭证、被害人谅解书,作为量刑从宽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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