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答疑:只是帮公司走个账、开个票,怎么就成了犯罪?
很多当事人一脸茫然:“公司老板让我帮忙开几张发票冲抵成本,或者帮合作方走个账、补开点发票,我只是按要求办事,没拿好处,怎么就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了?”核心关键在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认定核心是“发票开具与真实交易不符”,无论是否获利、是否知情,只要实施了法定虚开行为,就可能触发刑事风险。正常的财务操作若触碰“无真实交易开票”“虚增交易金额开票”等情形,就会从民事违规转化为刑事犯罪,具体司法认定逻辑及边界如下:
一、“走账开票”≠“正常财务操作”,这些情形直接触发刑事风险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以下4种行为均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该罪的打击核心:
没有真实交易却开票:明知公司与受票方之间无货物买卖、服务提供等真实业务,仍为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即“无中生有”式开票);
有真实交易但虚增金额:交易真实存在,但开具的发票金额远超实际交易金额,用于多抵扣进项税(即“夸大事实”式开票);
为他人代开/让他人代开:自己公司无对应业务资质或产能,却帮其他公司开具发票,或让无真实交易的第三方为自己公司开票;
介绍他人虚开:居中介绍有开票需求和开票资质的双方对接,即便自己不直接开票,也属于虚开共犯。
二、司法实践中,最容易踩坑的2种“开票”情形
“冲抵成本”式虚开:公司利润过高,老板让财务找第三方开具“咨询费”“材料费”等发票冲抵成本,减少企业所得税缴纳,即便资金有走账闭环,只要无真实业务支撑,仍构成虚开;
“帮忙应急”式虚开:朋友公司缺少进项发票,请求帮忙开几张发票“救急”,声称“只是暂时周转,会尽快冲销”,即便未收取“开票费”,也已构成虚开行为。
三、如何证明自己“只是履职,而非故意犯罪”?
举证主观上不明知:提供与老板的沟通记录、公司内部财务制度文件,证明自己作为普通财务人员,仅按上级指令办事,不清楚开票背后无真实交易,且未从中获利;
举证对交易真实性的合理信赖:提供采购合同、入库单、物流凭证等,证明开票时已核对表面交易材料,有理由相信交易真实存在,因被上级或合作方隐瞒实情导致“误开”;
举证未参与核心决策:提供工作分工证明、考勤记录等,证明自己仅负责开票的操作环节,未参与是否虚开、如何虚开的决策过程,系被动履职;
举证及时止损的行为:发现开票可能涉嫌虚开后,立即停止操作并向公司提出异议,或向税务部门说明情况,主动配合调查,证明无持续违法的意图。
简单来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核心是“发票与真实交易脱节”。财务人员或普通员工在处理开票业务时,务必核实交易的真实性,拒绝“无合同、无物流、无资金流”的“三无”开票要求,避免因“服从指令”“帮忙应急”陷入刑事风险。若已面临相关争议,重点梳理自身是否知情、是否获利、是否参与决策等核心事实,争取从“过失履职”“从犯”等角度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