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法律适用与实务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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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严重破坏国家税收征管秩序的经济犯罪,其行为直接导致国家增值税税款流失,扰乱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环境。该罪的认定需准确把握“虚开行为的四种类型”“虚开税额标准”及“主观故意”三大核心要素,以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该罪的关键法律问题展开系统解析。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
(一)主观方面
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会破坏国家税收征管秩序,仍积极实施,且通常具有骗取国家税款或帮助他人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间接故意或过失不构成本罪,如因工作失误导致发票开具错误,未造成税款流失的,不认定为犯罪。
(二)客观方面
客观上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且虚开税额达到一定标准。根据法律规定,虚开行为包括四种类型:
为他人虚开: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有货物购销、提供/接受应税劳务,但为他人开具数量或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为自己虚开: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活动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要求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活动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让无真实交易的第三方为自己开具发票抵扣税款);
介绍他人虚开:在虚开发票的双方之间牵线搭桥,促成虚开行为的发生。
“虚开税额较大”是构罪的重要标准,具体数额标准将在立案追诉部分详细说明。
(三)犯罪客体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增值税税收征管秩序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抵扣税款的法定凭证,虚开行为导致国家增值税税款被非法抵扣,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犯罪对象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即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用于纳税人销售或者提供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一种发票。
(四)犯罪主体
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自然人:已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如企业经营者、财务人员、发票中介等;
单位: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均可构成本罪,实践中常见的是各类商贸企业、生产企业等,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
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受过刑事处罚的;
一年内曾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受过行政处罚的;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百元版以每份100元,千元版以每份1000元,万元版以每份1万元计算,以此类推)累计10万元以上的。
需注意:虚开税额是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被骗取税款是指税务机关因虚开发票而实际抵扣的税款数额。
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量刑规则
(一)基本量刑档次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结合虚开税额和情节,本罪的量刑分为三档:
虚开税额较大(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税额巨大(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税额特别巨大(50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如虚开导致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以上):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量刑档次处罚。
“其他严重情节”包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以上;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包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以上;虚开的税款数额接近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二)量刑调节情节
1.从严情节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组织、指挥大规模虚开行为;
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如农产品收购发票、运输发票),情节严重的;
多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屡教不改,或虚开后转移、隐匿资金逃避追缴;
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又帮助他人骗取出口退税,造成国家税款重大损失;
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走私、洗钱等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2.从宽情节
自首: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虚开事实,积极配合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立功: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同案犯、提供重要虚开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补缴税款:在侦查、起诉或审判阶段,主动补缴虚开导致的税款损失及滞纳金,可酌情从宽处罚;
初犯、偶犯:因对税收政策不熟悉偶然虚开,且未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事后及时纠正;
被胁迫参与:在他人胁迫下参与虚开,且仅起次要、辅助作用(如负责传递发票),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四、实务认定中的关键难点
(一)罪与非罪的区分
与合法开具发票的界限:合法开具发票需基于真实的交易关系,票面信息与实际交易一致;若没有真实交易,或票面信息与实际交易不符,属于虚开行为,达到数额标准即构罪;
与发票开具错误的界限:发票开具错误是因工作失误导致(如笔误写错金额),行为人无虚开故意,且及时更正未造成税款流失,不构成犯罪;若故意开具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发票,属于虚开。
(二)此罪与彼罪的区分
与逃税罪的区分:逃税罪是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通过虚开发票的方式骗取国家税款,两者的行为方式不同。若纳税人既虚开发票又逃税,按数罪并罚处理;
与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区分:骗取出口退税罪是通过虚构出口事实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虚开发票用于抵扣税款或骗取退税,若虚开发票是为了骗取出口退税,按牵连犯原则择一重罪处罚(通常定骗取出口退税罪);
与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区分: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无交易背景下出售空白或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开具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发票,两者的行为核心不同。
(三)特殊情形的认定
“无真实交易”的界定:没有货物购销、提供/接受应税劳务,或货物购销、劳务提供的数量、金额与发票记载不一致,均属于“无真实交易”;
善意取得虚开发票的处理:购货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虚开的,且有真实交易、支付合理对价、发票信息与交易一致,属于善意取得,不构成犯罪,但需补缴已抵扣的税款;
共同犯罪的认定:两人以上共同实施虚开行为,按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区分主从犯,主犯(如组织策划者、资金控制者)承担全部责任,从犯(如普通财务人员)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五、实务操作提示:证据收集与认定要点
核心证据:需收集证明虚开行为的证据(如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原件、复印件,购销合同、货物运输单据等虚假交易凭证)、证明虚开税额的证据(如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核定报告、发票抵扣记录)、证明主观故意的证据(如行为人供述、聊天记录、资金流向记录)、证明主体身份的证据(如营业执照、身份证、任职文件);
税款流失证据:收集税务机关的追缴记录、税款流失核算表,确认国家税款损失数额;
交易真实性证据:通过银行流水、库存记录、生产经营记录等,核实是否存在真实交易;
补缴税款证据:留存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的银行凭证、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作为量刑从宽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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