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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的法律适用与实务认定 广州合同诈骗罪辩护律师

2025-11-02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5年11月02日|分类:律师随笔 |381人看过举报

合同诈骗罪的法律适用与实务认定

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合同诈骗罪是市场经济领域高发的诈骗类犯罪,其借助合同这一合法形式掩盖非法占有目的,严重扰乱市场交易秩序和诚信体系。该罪的认定需准确把握“合同的真实性”“诈骗手段的特定性”及“非法占有目的”三大核心要素,以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该罪的关键法律问题展开系统解析。

一、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一)主观方面

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行为人明知自己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的行为会骗取对方财物,仍积极追求该结果发生,间接故意或过失不构成本罪。实践中,通过以下情形推定“非法占有目的”:

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

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

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

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

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如挥霍对方货款、将财物用于非法活动)。

(二)客观方面

客观上实施了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诈骗手段包括:

虚构主体:以虚构的公司、企业名义签订合同,或冒用他人名义(如盗用他人营业执照、公章签订合同);

虚假担保: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如汇票、支票)、虚假的产权证明(如假房产证、假车辆登记证)作为合同担保;

诱骗履行:无实际履行能力却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骗取对方信任后,诱骗对方继续交付财物;

携款逃匿:收受对方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后,转移财产、逃匿躲避履行合同义务;

其他手段:如隐瞒合同标的物无处分权、虚构合同履行能力、在合同中设置陷阱条款骗取财物等。

“数额较大”的标准为:个人诈骗公私财物5000元至2万元以上,单位诈骗5万元至20万元以上,各地可结合经济发展水平调整具体标准。

(三)犯罪客体

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的市场交易管理秩序。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包括货物、货款、预付款、担保财产等。

(四)犯罪主体

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自然人:已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如合同的签订人、履行人、幕后策划者等;

单位: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均可构成本罪,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二、合同诈骗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

诈骗数额接近上述标准,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一年内曾因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

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合同诈骗罪的量刑规则

(一)基本量刑档次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结合诈骗数额和情节,本罪的量刑分为三档:

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量刑档次处罚。

“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各地可调整,一般参考:个人诈骗2万元至10万元为“数额巨大”,1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单位诈骗20万元至100万元为“数额巨大”,10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其他严重情节”包括:诈骗多人多次、诈骗重要生产资料、造成对方企业停产停业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包括:诈骗救灾救济款物、造成对方重大经济损失、引发群体性事件等。

(二)量刑调节情节

1.从严情节

合同诈骗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组织、指挥大规模诈骗活动;

利用合同诈骗老年人、残疾人、弱势群体,造成严重后果;

诈骗救灾、抢险、防汛等特定款物,危害社会公共利益;

多次实施合同诈骗,屡教不改,或诈骗后转移、隐匿赃款赃物;

为掩盖诈骗行为伪造证据、对证人打击报复,或胁迫他人共同作案。

2.从宽情节

自首: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诈骗事实,积极配合追缴赃款,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立功: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同案犯、提供重要诈骗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退赃退赔:主动退还全部或大部分诈骗财物,或赔偿对方损失,可酌情从宽处罚,情节较轻的可适用缓刑;

初犯、偶犯:因经营困难临时起意诈骗,且诈骗财物未用于挥霍,事后认罪悔罪;

被胁迫参与:在他人胁迫下参与合同诈骗,仅起次要、辅助作用,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四、实务认定中的关键难点

(一)罪与非罪的区分

与合同纠纷的界限:合同纠纷是双方因合同履行产生的民事争议,行为人无非法占有目的,可能存在履行瑕疵但积极补救;合同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诈骗手段签订合同,根本无履行意愿;

与民事欺诈的界限:民事欺诈是通过夸大履行能力、隐瞒部分事实促成合同签订,仍会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合同诈骗罪是完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骗取财物为唯一目的,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

(二)此罪与彼罪的区分

与诈骗罪的区分:核心在于“是否利用合同”。合同诈骗罪需借助书面或口头合同,发生在市场交易场景中;诈骗罪无需依托合同,可发生在任何场景。若以签订合同为名实施诈骗,构成合同诈骗罪;若未利用合同,直接骗取财物,构成诈骗罪;

与票据诈骗罪的区分:票据诈骗罪的诈骗手段仅限于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等金融工具;合同诈骗罪的诈骗手段更广泛,若在合同履行中使用虚假票据作担保,构成合同诈骗罪,而非票据诈骗罪;

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分: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合同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通过合同骗取外单位或个人财物,两者的主体身份和行为方式不同。

(三)特殊情形的认定

“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行为人收受对方财物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合同,且将财物用于挥霍、投资高风险项目导致无法返还,可推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合同”的界定:本罪的“合同”需体现市场交易关系(如买卖合同、借款合同、工程合同),不包括婚姻、收养等身份关系合同;

共同犯罪的认定:两人以上共同实施合同诈骗,按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区分主从犯,主犯(如策划者、主要签约人)承担全部责任,从犯(如协助传递虚假文件)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五、实务操作提示:证据收集与认定要点

核心证据:需收集证明合同虚假性的证据(如虚构主体的证明、虚假担保的票据、伪造的公章)、证明诈骗行为的证据(如合同文本、转账记录、被害人陈述)、证明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如资金流向记录、行为人逃匿的证据)、证明数额的证据(如财务审计报告、赃物价值鉴定);

主观目的证据:通过行为人供述、聊天记录、行为表现(如挥霍财物、拒不履行合同)等,推定其非法占有目的;

合同关联性证据:收集合同签订、履行的全过程证据(如谈判记录、履约通知、验收凭证),证明诈骗行为与合同签订、履行直接关联;

退赃退赔证据:留存退赃转账凭证、被害人谅解书,作为量刑从宽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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