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出口退税罪
在对外贸易中,出口退税政策是国家鼓励企业“走出去”的重要支持措施,但部分企业却通过虚构出口业务、伪造退税凭证等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不仅造成国家税收大量流失,还扰乱了外贸与税收管理秩序。此类犯罪涉案金额往往巨大,且多呈现“产业链化”特征,法律对其打击始终保持高压态势。结合《刑法》规定与实务案例,拆解骗取出口退税罪的认定标准、作案手段及防范要点,帮企业认清“合法退税”与“违法骗税”的边界。
一、法律定义:什么是骗取出口退税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该罪名的核心需明确“手段”与“对象”,具体拆解如下:
核心手段:“假报出口”或“其他欺骗手段”
“假报出口”:指虚构已税货物出口的事实,常见表现为:没有实际出口却伪造出口报关单、出口发票;有实际出口但虚构出口货物的数量、金额(如低报高退);将未税货物冒充已税货物申报出口退税。
“其他欺骗手段”:包括伪造、变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通过“买单出口”(购买他人出口报关单)、“循环出口”(货物出口后又走私回流,重复申报退税)等方式骗取退税。
犯罪对象:“国家出口退税款”
出口退税是国家对企业已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等税款的退还,骗取出口退税本质上是骗取国家财政资金,与普通诈骗他人财物有本质区别。
入罪标准:“数额较大”
根据司法解释,“数额较大”通常为5万元以上,达到该标准即构成犯罪;数额巨大(50万元以上)或数额特别巨大(250万元以上),将面临更重刑罚。
量刑方面,分三档:
数额较大: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特别规定: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若骗取税款数额未超过已缴税款,按“逃税罪”定罪处罚;若骗取税款超过已缴税款,超过部分按“骗取出口退税罪”定罪处罚(即“一行为两罪”的特殊规定)。
二、典型案例:“空壳公司+虚假出口”,团伙骗取退税2.3亿元
2024年,某地税务部门联合公安机关侦破一起特大骗取出口退税案,犯罪团伙构建“产、供、销、退”全链条骗局,作案手法极具代表性:
搭建“空壳企业矩阵”,伪造贸易链条
犯罪团伙头目张某在广东、浙江等地注册12家空壳公司,涵盖“生产企业”“外贸公司”“货代公司”三类主体:
“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场地,仅伪造厂房照片、生产台账,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外贸公司”提供“已税货物”的发票;
“外贸公司”:作为出口主体,与虚构的“境外客户”签订虚假《出口合同》,伪造出口订单、装箱单等材料;
“货代公司”:负责伪造出口报关单、海运提单,通过“买单出口”(购买其他企业的真实报关单,修改货物品名、金额)获取虚假出口凭证。
伪造退税材料,申报骗取退税款
张某团伙通过上述空壳公司,伪造“生产-采购-出口”全流程凭证:
由“生产企业”向“外贸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8亿元),虚构“采购已税货物”事实;
由“货代公司”伪造出口报关单(申报出口金额3200万美元)、海运提单(显示货物发往东南亚某国);
“外贸公司”凭借上述虚假材料,向税务部门申报出口退税,以“增值税退税率13%”计算,累计骗取退税款2.3亿元。
资金“闭环回流”,掩盖骗税痕迹
为伪造“境外客户付款”的假象,张某通过地下钱庄将资金从境内转移至境外关联账户,再由“境外客户”账户向“外贸公司”支付“货款”,形成“境外付款-境内收款”的资金闭环,掩盖“无实际贸易、无真实资金流”的真相。
法律后果
税务部门通过大数据分析发现“空壳公司开票异常、出口货物无实际物流”后,联合公安部门展开侦查,最终抓获张某等28名犯罪嫌疑人,查封伪造单据的打印设备、空壳公司印章等涉案物品,追缴赃款8500万元。法院认定张某等人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数额特别巨大),主犯张某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5亿元;其余27名从犯分别被判处3至15年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未追回的1.45亿元税款责令团伙继续退赔。
三、常见犯罪手段:骗取出口退税的4类典型套路
此类犯罪的核心是“伪造‘出口’假象,骗取国家退税”,常见手段呈现“产业链化、专业化”特征,可归纳为4类:
“无货虚假出口”:纯虚构贸易链条
空壳外贸公司与境外空壳企业签订虚假出口合同,通过货代公司伪造出口报关单、提单,再让关联的空壳生产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全套材料用于申报退税;
货物实际未出口,或仅将少量货物重复报关(如将100吨货物分10次申报出口1000吨),骗取超额退税款。
“买单出口+虚开发票”:借他人资质骗税
无出口资质的企业通过“买单”方式,购买有资质外贸公司的出口报关单(俗称“借壳出口”),再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贸公司名义申报退税,税后与外贸公司分成;
部分外贸公司为赚取“代理费”,明知对方无实际出口仍提供资质,共同参与骗税。
“低报高退”:虚构出口货物价值
实际出口低价货物(如低值易耗品),却在报关单、发票中虚增货物金额(如将10元/件的货物申报为100元/件),按虚增后的金额申报退税,骗取差额税款;
伪造境外客户的付款凭证(如虚假银行水单),证明“高金额货款已到账”,掩盖价格虚增的事实。
“循环出口”:重复利用货物骗税
将货物出口至境外后,通过走私、边境小额贸易等方式将货物回流境内,重新包装后再次申报出口,重复骗取退税;
部分企业甚至在境外设立“仓库”,货物仅运至境外仓库,未实际销售,却多次申报出口退税。
四、防范指南:企业与监管部门的“双向防控”
1.企业端:合法退税,避开3个“雷区”
雷区1:“无实际业务却虚开发票”——生产企业需确保发票与实际生产、销售匹配,不接受“无货开票”“代开发票”的请求;外贸企业需核实供货企业的生产能力,避免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雷区2:“借用资质或为他人‘买单’”——有出口资质的企业不向无实际出口的企业提供报关单、账户,不参与“借壳出口”的分成,避免成为骗税共犯。
雷区3:“忽视物流与资金流核查”——申报退税前,确保出口货物有真实物流记录(如海运、空运提单可追溯)、境外客户有真实资金支付(不接受“地下钱庄回流资金”),做到“票、货、款”三流一致。
2.监管端:技术赋能,堵住3个“漏洞”
大数据核查:通过整合海关报关数据、税务发票数据、银行资金数据、物流企业数据,对“无物流却有报关”“发票金额与报关金额严重不符”“资金闭环回流”等异常情况自动预警。
实地核查:对出口金额大、退税额高的企业,实地核查生产场地、库存货物,确认企业有实际生产经营能力,避免“空壳企业”骗税。
跨境协作:与境外税务、海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核实境外客户的真实性、货物的实际销售情况,打击“循环出口”“虚假境外付款”等行为。
总结: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本质是“利用国家政策漏洞,骗取财政资金”,其危害不仅限于税收损失,还会扰乱外贸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影响国家宏观经济调控。企业在享受出口退税政策红利时,必须坚守“真实出口、合规申报”的底线,切勿因短期利益触碰法律红线。监管部门也需通过技术手段与跨境协作,织密防控网络,让骗税行为无处遁形,共同维护健康的外贸与税收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