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发票罪:不止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虚开也可能坐牢
在经济活动中,发票是记录交易、核算成本、申报纳税的重要凭证,但部分企业或个人为少缴税款、套取资金,通过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他普通发票等手段违法操作,误以为“普通发票虚开不严重”,实则已触犯“虚开发票罪”。此类犯罪不仅破坏税收征管秩序,还可能衍生出职务侵占、贪污等关联犯罪,法律对其打击力度持续加强。结合《刑法》规定与典型案例,拆解虚开发票罪的认定标准、常见手段及法律后果,帮你认清“发票虚开”的全类型风险。
一、法律定义:什么是虚开发票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虚开发票罪是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行为。
该罪名的核心需明确“3个关键边界”,避免与其他发票类犯罪混淆:
犯罪对象:排除“抵扣类发票”
虚开发票罪的对象是“非抵扣类发票”,具体包括:
增值税普通发票(如企业日常开具的服务费、办公用品发票);
其他普通发票(如餐饮发票、住宿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定额发票等);
若虚开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如农产品收购发票),则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而非本罪。
行为方式:“虚开”的4种情形
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行为一致,虚开发票罪的“虚开”包括:
为他人虚开:应他人要求,开具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发票(如客户实际消费1万元,要求开具5万元发票);
为自己虚开:给自己开具无实际交易的发票,用于报销或增加成本;
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要求他人为自己开具虚假发票(如企业让中介开具“咨询费”发票,用于套取资金);
介绍他人虚开:居中介绍供需双方,促成虚开发票交易(如发票中介为企业介绍开票方)。
入罪标准:“情节严重”
根据司法解释,“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包括(满足其一即可):
虚开发票金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
虚开发票100份以上且票面金额累计在6万元以上;
虽未达到上述金额/份数,但5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的。
量刑方面,分两档:
情节严重: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如虚开金额累计100万元以上,或虚开发票500份以上):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二、典型案例:中介“代开普通发票”牟利,企业与中介双双获刑
2023年,某地法院审理的一起虚开发票案,是“中介牵线、企业虚开普通发票”的典型,暴露了此类犯罪的链条化特征:
中介搭建“开票网络”,招揽客户
犯罪嫌疑人王某注册“某企业管理咨询公司”,实际未开展任何咨询业务,而是通过网络平台、朋友圈发布“代开各类发票,税率低、保真可查”的广告,专门为有“虚开发票需求”的企业提供服务。王某联系了多家小型超市、餐馆(这些商户有剩余发票额度,且愿意通过“代开发票”赚取“点数费”),形成“需求方-中介-开票方”的虚开链条。
企业为“套取资金”,委托中介虚开发票
某科技公司因“无法为员工发放高额绩效奖金(需缴纳高额个税)”,财务负责人李某找到王某,提出“开具15万元的‘服务费’发票,用于冲抵公司成本,套取资金后发放奖金”。双方约定“开票点数费8%”(即科技公司支付1.2万元费用,王某负责开具15万元发票)。
虚开发票流程:伪造“交易假象”
王某联系某餐馆老板张某,让张某以“餐馆为科技公司提供‘员工餐配送服务’”为由,开具15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品名为“餐饮服务”),并伪造了一份《员工餐配送合同》,让科技公司与餐馆“补签”,掩盖虚开事实。张某开具发票后,王某从中收取8000元“中介费”,剩余4000元支付给张某。
税务稽查暴露,多方获刑
税务部门在对科技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15万元餐饮服务发票”对应的资金未支付给餐馆,且《员工餐配送合同》无实际配送记录,遂追查至王某和张某。经查,王某在1年内共为23家企业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金额合计280万元,非法获利22万元;张某为5家企业虚开发票,票面金额合计45万元,获利1.8万元。
法院认定:科技公司构成虚开发票罪(单位犯罪),判处罚金5万元,财务负责人李某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王某构成虚开发票罪(情节特别严重),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8万元;张某构成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追缴王某、张某的非法获利,上缴国库。
三、常见犯罪手段:虚开发票罪的4类高频行为
虚开发票罪的手段围绕“虚构交易、开具与实际不符的普通发票”展开,常见于企业成本核算、费用报销、资金套取等场景,可归纳为4类:
“套取资金”虚开:为发放福利、规避个税
企业无法以“工资、奖金”名义发放资金(需缴纳高额个税和社保),遂让员工找票报销,或委托中介开具“差旅费”“办公费”“服务费”发票,将资金以“报销款”名义转出,用于发放福利或股东分红;
个人为套取单位资金,伪造消费凭证,让商户开具高于实际消费金额的发票(如实际吃饭花费500元,要求开具2000元餐饮发票),再到单位报销。
“增加成本”虚开:为少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年底利润过高,为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委托中介虚开“咨询费”“租赁费”“原材料采购费”等普通发票,虚增成本(如某贸易公司虚开100万元“仓储费”发票,减少利润100万元,少缴企业所得税25万元);
小型商户(如餐馆、超市)为“平衡税负”,给不需要发票的客户开具发票后,转卖给其他企业,赚取“点数费”。
“虚假报销”虚开:职务侵占或贪污
企业员工(如部门主管、财务人员)为侵占单位资金,伪造出差记录、消费凭证,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差旅费”“业务招待费”发票,到单位报销后据为己有;
公职人员为套取公款,虚开“会议费”“调研费”普通发票,通过单位财务报销,将公款转入个人账户。
“中介牵线”虚开:形成地下产业链
中介通过网络、熟人介绍等方式,收集有“开票需求”的企业信息,再对接有“剩余发票额度”的商户(如小型超市、个体户),居中撮合虚开交易,按发票金额的5%-15%收取“中介费”;
部分中介注册空壳公司,领取大量普通发票后,为他人虚开发票,开完发票后立即注销公司,逃避监管。
四、防范指南:企业与个人的“发票合规”要点
企业端:建立“发票审核”全流程管控
源头审核:要求业务部门提供发票时,必须附带真实的交易凭证(如合同、付款记录、消费明细),确保“票、货、款、业务”四匹配,不接受“无业务支撑的发票”;
过程核查:财务部门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核实发票真伪,对大额发票(如5万元以上),可电话回访开票方,确认交易真实性;
责任追究:在员工手册中明确“虚开发票的违纪后果”,若发现员工通过虚开发票报销或套取资金,立即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
个人端:拒绝“虚开发票”,避免卷入犯罪
不参与“找票报销”:若单位要求“用发票抵工资”,应拒绝并向税务部门举报,避免因“参与虚开”承担法律责任;
不提供“剩余发票”:个体户、商户若有剩余发票额度,不可转卖给他人或为他人虚开,即使收取少量“点数费”,也可能构成犯罪;
不充当“开票中介”:不居中介绍他人虚开发票,即使未直接开具发票,仅提供介绍服务,也可能构成虚开发票罪的共犯。
共性提醒:认清“普通发票虚开”的法律后果很多人误以为“只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才犯罪,普通发票没事”,但实际上,虚开普通发票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如金额10万元以上),同样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企业和个人需牢记:发票是税收征管的重要凭证,任何虚构交易、虚开发票的行为,都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总结:虚开发票罪的核心是“通过普通发票虚开,破坏税收征管秩序或侵占资金”,其风险不仅限于企业,个人也可能因“报销、介绍”等行为卷入其中。企业需通过制度规范发票管理,个人需坚守“真实交易、合规开票”的底线,共同维护健康的税收环境。若发现疑似虚开发票的行为,可向税务部门(12366)或公安机关报案,及时遏制违法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