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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卖文物罪成功辩解思路

发布者:马贵生 时间:2021年02月23日 20时35分 | 已阅读: 691 | 举报

倒卖文物罪辩解思路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倒卖文物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行为。行为人明知文物系他人盗掘所得,为从中牟取非法利益而帮助他人积极联系买主,居中促成非法文物交易的,其行为不构成销赃罪,应以倒卖文物罪定罪处罚。相反,若文物是被告人收购的,公诉机关没有提供出售上述文物的上家的相关证据,存在这些文物是公民合法收藏并可依法转让的可能性,不...


倒卖文物罪辩解思路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倒卖文物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行为。行为人明知文物系他人盗掘所得,为从中牟取非法利益而帮助他人积极联系买主,居中促成非法文物交易的,其行为不构成销赃罪,应以倒卖文物罪定罪处罚。相反,若文物是被告人收购的,公诉机关没有提供出售上述文物的上家的相关证据,存在这些文物是公民合法收藏并可依法转让的可能性,不构成倒卖文物罪的可能性,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收购上述文物,构成倒卖文物罪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为倒卖文物。

案例:

一、盗窃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沈XX、彭XX、李XX、赵XX在北某山区红庙村,破坏村委会的摄像头并撬锁进入院内,将存放于村委会院内的清初墓地上石刻石五供座4件(均为灭失物)盗走。经文物鉴定委员会鉴定:此次被盗系石五供座4件,根据其价值综合考虑,可以认定为珍贵文物之三级文物。后由沈XX销售给杨×1、杨×2、杨×3。被告人杨×1、杨×2、杨×3于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XX、彭XX、李XX、赵XX犯盗窃罪,被告人杨×1、杨×2、杨×3犯倒卖文物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对被告人杨×1、杨×2、杨×3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定罪处罚。

二、法院审理中关于被告人杨×1提出的从我家搜出来的柱头小石狮1对和浮雕莽龙纹边框残碑是我从工地捡来的的辩解意见,经查,与被告人杨×3的供述不符,且无证据证实,故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被告人杨×2提出的我买龙头不是为了卖,是自己收藏的辩解意见,因本案其他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杨×2是为了牟利而购买的龙头,故该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信。法院认为,被告人沈XX、彭XX、李XX、赵XX犯盗窃罪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文物,其行为均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杨×1、杨×2、杨×3无视国法,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其行为均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倒卖文物罪。但从被告人杨×3家中搜查出来的部分文物,其在工地捡的的辩解能不成立,但综合全案证据,足以证明上述文物是被告人杨×1、杨×3收购的,且公诉机关没有提供出售上述文物的上家的相关证据,存在这些文物是公民合法收藏并可依法转让的可能性,即不构成倒卖文物罪的可能性,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1、杨×3收购上述文物,构成倒卖文物罪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杨×2收购龙头系为了牟利,且该物品不属于文物,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2倒卖上述物品的证据不足,法院不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