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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不一定无效

发布者:马贵生 时间:2023年11月26日 12时00分 | 已阅读: 93 | 举报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三他字...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三他字第19号《关于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及个人作为特许人所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是否有效的复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关于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规定,可以认定为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与他人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可以认定为无效。换而言之,个体户或个人或事业单位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为无效合同。

      所有的个体户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均为无效合同吗?答案是否定的。

     特许经营合同中涉及多部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条规定:“ 受托人以自己的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我们将该法律规定引申至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中,如果个体户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特许经营合同,因委托代理关系成立,导致了特许经营合同的有效性。

      以案说法:

  原告刘某某和被告张某某签订《区域代理合同书》,被告授权原告在广东省县城区经营“某某某餐饮系列”加盟店项目。后原告知悉被告系个体工商户,不具备国务院《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特许人”必须是“企业”的特许经营主体资质。因被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所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是否有效的复函》, 原、被告签订的《区域代理合同书》应为无效合同。原告认为,被告不具备特许经营主体资质,不具备“两店一年”的成熟经营模式和特许经营服务能力,被告未按《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二十三条之规定在签订合同前30日以书面形式向原告披露其十二项重大经营信息,被告违法经营行为导致双方合同无效,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诉至法院请求:1、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区域代理合同书》无效;2、被告向原告返还代理费50000元;3、被告向原告赔偿店铺租金损失20000元,人工损失30000元,合计50000元;4、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此案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汇总观点:本案核心焦点为:刘某某和张某某签订的《区域代理合同书》是否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条规定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本案中,特许经营资源的实际拥有人是广东某某某餐饮公司。被告张某某广东某某某公司签订的《总代理合同书》及备注所载内容被告张某某签订《区域代理合同书》时,为该公司的当地的总代理,有权在当地发展该公司的代理商,具有签订代理合同的权利和资格。《区域代理合同书》是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认定《区域代理合同书》的实际特许人应系广东某某某公司,而非张某某加盟店并无不当。

此外,本案张某某系广东某某某公司授权发展被特许人,并不属于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广东某某某公司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原告认为关于被告属于分特许人,广东某某某公司与《区域代理合同书》无关,张某某不具备企业主体资质,该合同应当无效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原告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再审申请。

实务引申:

律师诉讼中实践总结:根据九民纪要的要求,法院在审理特许经营合同诉讼中,根据审判中的情况,可能明示“加盟者是否一定主张合同无效,或合同解除条件不成立时,是否违法解除”此时,加盟者应充分的理解法律,做出准确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