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网上随处看到,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与李某某医疗事件。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我一直认为除非经历过程,否则很难知道事情的全貌。非专业问题不予评判,我在此仅是对法律的问题给予解析:
一、医疗纠纷案件的周期很长
首先,本案周期约4年左右。很多人不了解医疗纠纷案件,认为其和普通民事案件周期一样为6个月。只有经常代理过医疗纠纷的律师知道,次类案件平均周期在1年以上。案件周期越长,律师投入的时间成本越多,办案的压力越大。患方诉讼前,没有多少人对案件的周期有思想准备。
我曾经代理过一起医疗纠纷案件,案情复杂,进入工作2个月,先后去医院和法院已经10多趟,患方不了解案件的流程,轮流(亲属多,关心的人也多)要求律师陪同去法院,同时,律师还需要和家属们反复解释。后来案件又经历了2年多,发生太多的事情。
二、司法过错鉴定中,三家鉴定机构退卷,本案没有鉴定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举证规则,患方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承担举证证明院方诊疗有过错,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的责任。由于医疗纠纷的的专业性,法律允许患方提交司法鉴定申请书,由鉴定机构进行上述事项的认定。只有确定了院方的诊疗过错和患者的损害后果形成因果关系,院方才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鉴定意见书不仅是医患双方重要的证据,也是法院裁决的依据。现实中,90%以上医疗纠纷案件的裁判结果都是法院依据鉴定意见书形成的。相反,如果司法鉴定机构都退卷,不予鉴定,患方没有证据证明医院诊疗的过错,患方承担败诉风险。
医疗纠纷案件中,任何一个案件经过三次退卷,对律师而言压力巨大。
三、本案推定医疗机构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患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医疗机构提交由其保管的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等,医疗机构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但是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无法提交的除外。
本案,据相关报道,法院认为被告西安交大一附院在给患者植入第一个心脏瓣膜时,未在病历中张贴标签,不符合规定,导致手术过程中交大一附院的具体行为无法确定,被告交大一附院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由此可见,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现实中,患方看到病历添加内容、补写内容,代写内容一概认定医院病历造假,要求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专业人士明白,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适用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案件是不多见的。本案是个案,上文提到的是缺失内容,不是造假。
另外,医院告知书为经股动脉TAVR备开胸手术,病历却记载实施了经心尖TAVR术。这个问题属于医院是否履行告知义务。院方是否充分履行了告知义务属于司法鉴定事项,鉴定机构不会仅因此不予鉴定。
综上,本案事实纷繁复杂,法律上难点也值得探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