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时候喜欢听评书,记得《岳飞传》中有一员大将杨再兴,善使一条长枪,武艺高强,独门绝技为“回马枪”。所谓回马枪就是佯装不敌,败退时趁敌人麻痹,趁机回首一枪击杀敌将。2022年受某公司委托,代理该公司近20起特许经营纠纷案件。由于公司前期是从网络上下载的特许经营合同模板、以及此类案件法院裁判规则等原因,诉讼结果并不理想。为了2023年诉讼的需要,我们总结公司法律上的漏洞,编写了一份“回马枪”法律文件,讲解了“回马枪”的要旨,算是亡羊补牢吧。
当然,如果杨再兴武力超群,根本无需“回马枪”。特许经营公司若按照一系列规范的法律文件签订,也不需要这份“回马枪”文件。正如孩子们学习,一步一步扎扎实实掌握基础知识,考试时候全面应用自然有好的结果,但如果只有考前一个月复习,怎么办?我只能教其程咬金三板斧,好在这三板斧我轮了10几年总结出来了,有用。特许经营行业的主要法律有三个,《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法条不多,是法学中小语种,但熟悉的人不多,深谙此道律师也是很少的。
鉴于2022年诉讼案件结果,公司决定明年将特许经营模式再变更为传统的代理经营模式,并与我们进行探讨。作为律师受限于各方面,我们根据公司的要求,起草了产品销售代理合同和相关文件,尽量使该份合同和配套文件共同支撑公司品牌。
谈一下公司背景:公司是代理同行业中各个品牌产品的销售型公司,旗下分销店500多家,为规范管理,公司注册商标,要求分销店统一使用商标,并制定管理手册,统一运营的模式和培训指导方案。2021年,公司产生了多起诉讼纠纷,法院认定公司与客户之间签订合同名为产品销售合同,实为特许经营合同,故2022年初,公司进行特许经营备案,却并未变更合同模板,今年的特许经营纠纷案件,法院仍判令公司返还客户缴纳的保证金。为此,公司讨论决定,将经营模式再变更为代理销售合同,考虑到公司品牌长期发展和形象维护,我们出具了产品销售代理合同+商标使用权许可合同。
从产品销售合同到特许经营合同再回到产品销售合同,公司以诉讼结果调整经营模式。之所以公司决定调整,主要考虑到企业本身是产品销售代理机构,没有核心产品,行业门栏低,没有经营壁垒,容易仿制等特点,尤为重要的是,法院依据特许经营的相关法律,裁判公司返还被特许人品牌保证金的不利结果,让公司甚为苦恼。最终,公司认为若是代理销售合同,按照民法典规定,保证金在合同履行期间返还机率很低。实践中,我们认为这种可能性是存在的。
2022年,曾经手的一个案件:2021年5月,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区域代理招商合同》,原告应向被告缴纳预存款100万,原告开设一家自营店,被告返还预存款10万元至返现完毕为止。预存款分三次缴纳,第二次缴纳期间,原告少缴纳10万元,被告解除合同。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预存款15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法院认定:原告向被告缴纳预存款100万元,取得被告授权作为河北省代理进行招商加盟工作,可见,缴纳预存款是原告取得授权的前提和对价,也是原告获取折扣返现的前提,但在实际履行过程中,被告已经返现,原告仅支付预存款15万元,原告违约在先,未足额缴纳以存款,其获取折扣返现依据不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本案中,被告是一家备案的特许经营企业,其签订的合同分为区域代理合同和单店加盟合同,但法院并没有区域代理合同定性为特许经营合同,审理中按照《民法典中》的先履行抗辩权原则,判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特许经营模式的优势是能够很好的借助加盟商的人力、物力、财力迅速占领市场,而总部需要做的就是将各项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管理经验、经营技巧等全部标准化成相应的手册,然后通过多重方式的培训将这些内容传递给区域加盟商,重要回报之一是可以不仅仅收取加盟费、品牌使用费、教材费、调料包费等,也可以迅速提供公司品牌价值。实践中,有的加盟企业为迅速扩张,创业初期仅收取履约保证金,预存款等吸引加盟商,实际经营中希望占有该笔资金,维持公司发展,这就是所谓零收费加盟,一旦发生诉讼纠纷,我国目前审理特许经营案件规则,结果不利于特许人。
我们认为,公司放弃特许经营改用区域代理模式对与错,现在言之过早,是不是能达到不退保证金的目的有待实践检验。作为长期从事特许经营的法律服务者,建议今后拟从事特许经营行业的企业不要随意摘抄网上特许经营合同,而是应将特许经营合同因地制宜的拟定,以诉讼角度出发,完善相关的法律性文件,正所谓: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