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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抵押的车辆判刑天壤之别

发布者:马贵生 时间:2020年11月10日 20时37分 | 已阅读: 717 | 举报

盗窃罪是一种常见的刑事犯罪,属于自然犯、状态犯。主观上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占有了公私财务。盗窃罪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自从有了私有制也就产生了该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


盗窃罪是一种常见的刑事犯罪,属于自然犯、状态犯。主观上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占有了公私财务。盗窃罪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自从有了私有制也就产生了该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该罪属于侵犯财产罪范畴,侵犯财产罪一般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占有要具备两个要点,既有排除意思,又有利用意思。排除意思就是拿了别人的东西不想还,或者还给被害人也没多大的意义。而利用意思就是怎么用都行,哪怕是一时之用。总之就是打破原来的占有,建立新的占有。

客观行为上要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此行为只要行为人自认为没有被被害人发现,就属于秘密。近年来有一种观点认为,盗窃罪既可以是秘密的,也可以是公开的,只要是采取和平的方式,没有造成被害人伤害的可能性取走被害人财务,也可以构成盗窃罪。但这种观点只存在于学术争论,目前审判实践中仍没有判例。

盗窃罪的成立要达到数额较大,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或者扒窃五种情形之一,但是既遂还需要达到一定数额,仍以行为人取得了值得刑法保护的财物为既遂标准。

“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对对“数额较大”规定为一千到三千以上,但地方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第三条,对多次盗窃做了明确的解释,既两年内三次以上;对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对于数额较大的认定,客观上行为人窃取了数额较大的财物,主观上也应认识到财产数额较大。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只有小偷小摸的故意,即主观上不可能认识到被盗财物数额较大,不成立盗窃罪,否则就属于客观归罪了。(2018)湘0521刑初307号,被告曾某盗取摩托车(价值二千元),但不知摩托车箱放有五万多现金,故没有认定为五万元现金为曾某的盗窃金额。与此同时对于盗窃罪数额多少的认定,在一些繁杂疑难案件上,司法实践也形成了不统一的思路。在“刘某盗窃案”中,被告人向被害人借款 10 万元,以价值 33 万元的车辆作质押,在尚未还款的情况下盗走该车辆,法院判决认定犯罪数额为 33 万元,处有期徒刑 8 年 3 个月; 而在“杨某盗窃案”中,被告人向被害人借款10 万元,以价值 19.5 万元的车辆作质押,在尚未还款的情况下盗走该车辆,法院认定犯罪数额为10 万元,处有期徒刑 3 年 2 个月。两案均无法定从宽处罚情节,借款数额、行为手段均相同,盗窃数额的认定却遵循了不同的规则,导致了量刑上的巨大差异。在“杨某盗窃案”中,法院以被害人实际损失即质押款认定盗窃数额,没有以质押物小汽车的价值来计算。其理由是:盗窃罪是结果犯,应当以给公私所有权造成的直接损害为数额标准。被害人占有小汽车是基于质权,对小汽车只有占有权而未取得所有权。如果被告人窃回小汽车后不要求回赎,被害人丧失的只是对小汽车的占有权和所支付的质押款的所有权,其实际损失仅限于质押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