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贵生律师网(华律网推荐认证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法律咨询热线:15129882209
马贵生律师 近期帮助过:10029 网站积分:20677 好评率:100% 一对一咨询
手机:15129882209(咨询请说明来自华律网) 传真:
邮箱:362522927@qq.com 执业证号:1610120********38 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西安市团结南路16号中晶科技广场B座14层
更多
成功案例
旅游中的侵权纠纷案件目前,随着旅游市场的繁荣,出现越来越多的旅游纠纷案件。其中,在旅游过程中因交通事故侵权而引发的案件占多数。由于这类案件涉...2015/11/5 17:47:33电梯买卖安装纠纷案件(二)本律师接受被告国内某知名品牌电梯公司委托,介入一起买卖电梯纠纷案件。该案中,原告系电梯销售公司,与被告签订了购买和安装电...2015/11/5 17:47:27电梯买卖安装中纠纷【承办过程】2014年3月,原被告签订了《电梯设备销售合同书》,合同约定被告购买电梯一台,型号为SYZ-JY-Y-02。...2015/11/5 17:47:20
2022-04-252021-01-31很满意态度好2020-08-25谢谢你2020-06-24谢谢2019-07-28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疑难想寻求马贵生律师帮助,您可以通过华律网的一对一咨询单咨询马贵生律师。如果您的案件比较紧急建议您直接拨打马贵生律师电话(15129882209)寻求帮助。

律师随笔Lawyer Blog

诉讼实践中病历真假的认定

发布者:马贵生 时间:2020年02月17日 22时30分 | 已阅读: 1476 | 举报

医疗损害案件中病历真伪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医疗机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患者有损害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五条规定第二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二)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经质证,病历不真实、不完整,鉴定机构不能进行司法过错鉴定,法院将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目前法律包括《...

                     医疗损害案件中 病历真伪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医疗机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患者有损害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五条规定第二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二)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经质证,病历不真实、不完整,鉴定机构不能进行司法过错鉴定,法院将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目前法律包括《最高院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司法解释》中也没有病历伪造的具体量化标准。实践中很少在法院裁判文书中见到某病历是伪造的字样。但案件中大部分当事人提出病历不真实。我们认为,真假字样不重要,重要的是如何达到当事人确认真假病历目的。

引入瑕疵病历一词。“瑕疵”,《现代汉语词典》解释:微小的缺点。但在医疗诉讼中,法院不会认定医院伪造或篡改病历,大部分确定的是瑕疵病历,进而认定瑕疵病历是否对鉴定有实质性影响。具体为:患方对病历真实性提出合理质疑,医方解释说明。另一方面,患方对病历资料及其他进行医疗损害鉴定所需的材料真实性、完整性有异议的,应由人民法院先行组织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人民法院根据举证、质证具体情况进行审查。经审查,病历资料存在瑕疵的,人民法院应通过咨询专家,委托文书检验、病历评估或由鉴定专家初步判断来认定瑕疵病历是否对鉴定有实质性影响。如果没有实质性影响,可继续进行鉴定,但瑕疵病历部分不能作为鉴定依据;如果有实质性影响,造成鉴定无法客观进行,则应终止鉴定。

具体包括:涂改病历;添加病历;补写病历;阴性修改;代替签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