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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实践中病历真假的认定
发布者:马贵生 时间:2020年02月17日 22时30分 | 已阅读: 1476 | 举报
医疗损害案件中病历真伪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医疗机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患者有损害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五条规定第二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二)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经质证,病历不真实、不完整,鉴定机构不能进行司法过错鉴定,法院将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目前法律包括《...
医疗损害案件中 病历真伪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医疗机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患者有损害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五条规定第二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二)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经质证,病历不真实、不完整,鉴定机构不能进行司法过错鉴定,法院将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目前法律包括《最高院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司法解释》中也没有病历伪造的具体量化标准。实践中很少在法院裁判文书中见到某病历是伪造的字样。但案件中大部分当事人提出病历不真实。我们认为,真假字样不重要,重要的是如何达到当事人确认真假病历目的。
引入瑕疵病历一词。“瑕疵”,《现代汉语词典》解释:微小的缺点。但在医疗诉讼中,法院不会认定医院伪造或篡改病历,大部分确定的是瑕疵病历,进而认定瑕疵病历是否对鉴定有实质性影响。具体为:患方对病历真实性提出合理质疑,医方解释说明。另一方面,患方对病历资料及其他进行医疗损害鉴定所需的材料真实性、完整性有异议的,应由人民法院先行组织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人民法院根据举证、质证具体情况进行审查。经审查,病历资料存在瑕疵的,人民法院应通过咨询专家,委托文书检验、病历评估或由鉴定专家初步判断来认定瑕疵病历是否对鉴定有实质性影响。如果没有实质性影响,可继续进行鉴定,但瑕疵病历部分不能作为鉴定依据;如果有实质性影响,造成鉴定无法客观进行,则应终止鉴定。
具体包括:涂改病历;添加病历;补写病历;阴性修改;代替签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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