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氏儿医疗纠纷探讨
“唐氏综合征患儿”是由携带遗传基因的染色体数量出现异常而造成的,发生具有偶然性、随机性。“唐氏儿”在生产时可能有新生儿窒息或死亡;在婴儿期,不会喝奶,易发生呼吸道感染因高烧而夭折,即使成活通常也为先天性智力障碍,且常伴有先天性心脏病、小头、兔唇、裂腭、无肛等多种先天性畸形。该病目前无有效的治疗方法。我国按出生率平均每20分钟就有一例唐氏儿出生,这无疑给家庭和社会造成了沉重的负担。由于这种疾病仍缺乏有效的治疗手段,因此重视产前筛查的意义重大。"卫生部规定所有的准妈妈都应该在孕14周~19周之间做唐氏筛查。符合以下条件的准妈妈更要按时进行唐氏筛查:近亲结婚的、35岁以上的高龄准妈妈、分娩过染色体异常孩子的准妈妈、多次自然流产或死产。唐氏产前筛查是阻止唐氏儿出生的关键。现在,基本上每个医院都会给孕妇做唐氏筛查,进行筛查的最佳时间是怀孕的第16~20周。如果筛查结果为高危,医院会建议孕妇做进一步做羊水穿刺和和无创DNA检查以明确诊断。但唐氏筛查得到的不是绝对值而是可能性,即生育唐氏儿的危险性大小,因此经过筛查定为低危也不能绝对保证胎儿百分之百健康。
本律师10年前接触产前诊断,经分析,唐氏儿出生原因很多,如:有的孕妇第一胎孩子做唐筛结果显示高危,但孩子出生后是正常,故第二胎时候对唐筛高危结果不重视,导致唐氏儿出生;有的孕妇唐筛结果低风险,但出生孩子患有唐氏综合征;有的孕妇不做唐筛检查;有因医院过错,未通知筛查结果为高风险孕妇;还有的是孕妇做进一步筛查,结果正常,但出生儿仍患唐氏综合征等。
但目前,该类医疗纠纷案件最争议的问题是,孕妇唐筛结果低风险,但出生患儿为唐氏综合征,医院是否承担责任。律师认为,年龄在35岁以上的女性,孕妇妊娠前患过流感、风疹或服用致畸药物,受孕时夫妇一方染色体异常,或一方长期在放射性、污染环境下工作,或孕妇有习惯性流产史,以及出现过早产或死胎现象,均是导致唐氏儿的危险因素。即使孕妇唐筛结果是低风险,院方也应建议孕妇做进一步进一步做羊水穿刺和和无创DNA筛查。相反,如果年轻孕妇唐筛检查低风险,且无上述症状,医院未建议做进一步检查,并不违反医疗常规和诊疗规范,毕竟羊水穿刺也有一定风险,再进一步,如果羊水穿刺和和无创DNA筛查结果正常,医院承担过错的可能性就很小了。为此,不能因为孩子出生后病症的严重性就推论产检医院存在过错,毕竟产前诊断技术也不能百分百准确。在我国,唐筛儿出生率比较高,都要求医院承担责任是不正确,也不现实的。如果要探查医院是否有过错,应对产前诊断有充分的了解,否则,提起诉讼风险大,周期长(目前国内一例案件诉讼8年),且很难达到患者的期望!
马贵生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