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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07

律师在办理迟延交付房屋诉讼案件中的作用

发布者:马贵生 时间:2016年07月07日 10时40分 | 已阅读: 841 | 举报

一、案件基本情况本律师受某小区部分业主的委托,2016年办理了多起开发商迟延交房诉讼案件。案件基本情况是,2014年3月开发商分别与某小区全体业主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2014年12月5日交付商品房。但交房之日,开发方未提供商品房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业主以此为由要求开发商支付迟延交房的违约金。二、承办过程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开发商2014年12月5日向业主交付商品房,但交房日开发商...

一、案件基本情况

本律师受某小区部分业主的委托,2016年办理了多起开发商迟延交房诉讼案件。案件基本情况是,20143月开发商分别与某小区全体业主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2014125日交付商品房。但交房之日,开发方未提供商品房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业主以此为由要求开发商支付迟延交房的违约金。

二、承办过程

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开发商2014125日向业主交付商品房,但交房日开发商未提供商品房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根据合同约定,开发商迟延交房,应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总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由于该类案件在网上比较常见,部分业主选择自己维权方式,维权过程中出现以下问题:

1、民事诉状中写的内容不清楚,法院不予受理。

2、因是部分业主是按揭贷款,其主张违约金的基数并不清楚应该是全额房款还是已经交付开发商的房款,故诉讼金额不准确,导致多交了大量的诉讼费。

3、业主对法律理解存在误区。比如合同约定是万分之二的违约金,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违约金过低可以要求增加,且现实中大部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万分之五,故业主在诉讼中要求增加违约金。

4、国内各地区审理案件参照标准不同。北上广地区要求交房时提供商品房备案表,但很多地方法律审理中并不以备案表作为交房的依据。

5、对业主收房之后是否能主张迟延交房违约金,各地区法院审理过程标准不一。

在部分业主维权受阻后,其余业主委托本律师办理诉讼案件。

三、审理结果:

根据本地区法院审理的思路,律师根据多年的实践经验,调整了诉讼策略。首先,避免业主超额支付诉讼费,节约诉讼成本,其次,及时与开发商协商,当庭达成和解,化解了诉讼中的风险。第三,开发商15个工作日内,将违约金全部支付业主,最短时间内实现诉讼目的,避免了即使胜诉也很难索要违约金的尴尬局面。

四、办案总结:

今天虽然是网络世界,信息汇总量很大。但实践中,每个案件都有独特性,而且中国法院审理不是参照判例,且每个省份审理案件标准也不相同。结合本案,除了地域审理差别外,业主站在对自己有利的角度思考问题,忽略了实践和书本的不同。相反律师根据多年的经验并结合法律知识综合考量,方能最大程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