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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案件中患方诉讼中常见错误

发布者:马贵生 时间:2016年02月28日 14时56分 | 已阅读: 729 | 举报

2015年,本律师办理许多医疗纠纷案件,诉讼一方均为国内知名的三家医院。这些医院对医疗纠纷案件非常重视,采用如下方式:PDCA循环管理方式,即计划(PLAN)、执行(DO)、监督(CHECK)、改进(ACTION);并将案件分为四个阶段,每个阶段制定工作目标、主要任务,以及工作难点;诉讼出庭人员由5年以上专职律师和相关科室主任医师组成,庭下由副院长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和技术人员对案件进行讨论分析。相比...

2015年,本律师办理许多医疗纠纷案件,诉讼一方均为国内知名的三家医院。这些医院对医疗纠纷案件非常重视,采用如下方式:PDCA循环管理方式,即计划(PLAN)、执行(DO)、监督(CHECK)、改进(ACTION);并将案件分为四个阶段,每个阶段制定工作目标、主要任务,以及工作难点;诉讼出庭人员由5年以上专职律师和相关科室主任医师组成,庭下由副院长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和技术人员对案件进行讨论分析。相比之下,患方在诉讼中态度上存在的如下错误:

    一、不重视该类案件

    20155月,一个患者家属咨询,称患者某日下午4时,胃部疼痛,去医院拍片后未发现异常,遂吃了止痛药。第二日凌晨3时,患者猝死。家属找到本律师后,情绪激动,认为大夫玩忽职守,应追究刑事责任。经案件分析,律师建议提起民事诉讼,并指出了院方可能存在的过错。后期,家属又咨询了多位律师,汇总医院过错,自己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期间,其电话询问本律师,因缺少重要证据的原件,医院一方不认可复印件,法院建议其撤诉,该如何办理。

    分析: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涉及的是患者生命权和健康权,非金钱能衡量。但在办理如此复杂,重要的案件中,许多当事人甚至一些年轻律师认为知道医院的过错,一切以鉴定报告为准,不需要专业人士。试问,患方在指责院方不负责任的同时,如此行为是对该患者负责吗?

二、盲目的处理医疗纠纷

王某在家盖房,不慎腿部摔伤,入甲医院治疗。十日后,甲医院告知病情严重,建议转乙医院,乙医院进行了多次手术,但因病情恶化,最终进行小腿截肢。王某咨询律师过程中,律师建议将甲医院和乙医院列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但王某始终不同意将甲医院列为被告,最后律师获悉,其已经和甲医院签订和解协议。最终,案件诉讼后,鉴定机构以为乙医院诊疗合理,王某损害结果系错过最佳诊疗时机而导致。

分析:很多患者认为自己完全有能力处理医疗纠纷,不需要向专业人士请教。只会在处理到一定的阶段进而走投无路的情况下才求教。律师认为患者随意处分权益的行为,加剧了办理医疗纠纷案件难度。

三、过于自信

某患者因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不幸亡故。其兄系医疗工作者,认为医院存在过错,遂聘请律师提起民事诉讼,自己也作为委托代理人出庭。鉴定阶段,律师认为医嘱记载患者诊疗期间不能出院,但医院仍安排其出院,存在过错。但其兄称因即将过年,患者主动提出回家过年。据此,鉴定机构出具报告,结论是医院已经履行告知义务,无过错。

分析:医疗纠纷案件涉及医学和法学知识,不懂法学的医务人员,不明白医疗过错和损害的因果关系;而不懂医学的法律人士,也找不出医院重要的过错点。

综上,医疗诉讼案件非常复杂,患方既然要在法律途径上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就应该认真的、审慎对待!

2015年,本律师办理许多医疗纠纷案件,诉讼一方均为国内知名的三家医院。这些医院对医疗纠纷案件非常重视,采用如下方式:PDCA循环管理方式,即计划(PLAN)、执行(DO)、监督(CHECK)、改进(ACTION);并将案件分为四个阶段,每个阶段制定工作目标、主要任务,以及工作难点;诉讼出庭人员由5年以上专职律师和相关科室主任医师组成,庭下由副院长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和技术人员对案件进行讨论分析。相比之下,患方在诉讼中态度上存在的如下错误:

    一、不重视该类案件

    20155月,一个患者家属咨询,称患者某日下午4时,胃部疼痛,去医院拍片后未发现异常,遂吃了止痛药。第二日凌晨3时,患者猝死。家属找到本律师后,情绪激动,认为大夫玩忽职守,应追究刑事责任。经案件分析,律师建议提起民事诉讼,并指出了院方可能存在的过错。后期,家属又咨询了多位律师,汇总医院过错,自己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期间,其电话询问本律师,因缺少重要证据的原件,医院一方不认可复印件,法院建议其撤诉,该如何办理。

    分析: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涉及的是患者生命权和健康权,非金钱能衡量。但在办理如此复杂,重要的案件中,许多当事人甚至一些年轻律师认为知道医院的过错,一切以鉴定报告为准,不需要专业人士。试问,患方在指责院方不负责任的同时,如此行为是对该患者负责吗?

二、盲目的处理医疗纠纷

王某在家盖房,不慎腿部摔伤,入甲医院治疗。十日后,甲医院告知病情严重,建议转乙医院,乙医院进行了多次手术,但因病情恶化,最终进行小腿截肢。王某咨询律师过程中,律师建议将甲医院和乙医院列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但王某始终不同意将甲医院列为被告,最后律师获悉,其已经和甲医院签订和解协议。最终,案件诉讼后,鉴定机构以为乙医院诊疗合理,王某损害结果系错过最佳诊疗时机而导致。

分析:很多患者认为自己完全有能力处理医疗纠纷,不需要向专业人士请教。只会在处理到一定的阶段进而走投无路的情况下才求教。律师认为患者随意处分权益的行为,加剧了办理医疗纠纷案件难度。

三、过于自信

某患者因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不幸亡故。其兄系医疗工作者,认为医院存在过错,遂聘请律师提起民事诉讼,自己也作为委托代理人出庭。鉴定阶段,律师认为医嘱记载患者诊疗期间不能出院,但医院仍安排其出院,存在过错。但其兄称因即将过年,患者主动提出回家过年。据此,鉴定机构出具报告,结论是医院已经履行告知义务,无过错。

分析:医疗纠纷案件涉及医学和法学知识,不懂法学的医务人员,不明白医疗过错和损害的因果关系;而不懂医学的法律人士,也找不出医院重要的过错点。

综上,医疗诉讼案件非常复杂,患方既然要在法律途径上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就应该认真的、审慎对待!

2015年,本律师办理许多医疗纠纷案件,诉讼一方均为国内知名的三家医院。这些医院对医疗纠纷案件非常重视,采用如下方式:PDCA循环管理方式,即计划(PLAN)、执行(DO)、监督(CHECK)、改进(ACTION);并将案件分为四个阶段,每个阶段制定工作目标、主要任务,以及工作难点;诉讼出庭人员由5年以上专职律师和相关科室主任医师组成,庭下由副院长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和技术人员对案件进行讨论分析。相比之下,患方在诉讼中态度上存在的如下错误:

    一、不重视该类案件

    20155月,一个患者家属咨询,称患者某日下午4时,胃部疼痛,去医院拍片后未发现异常,遂吃了止痛药。第二日凌晨3时,患者猝死。家属找到本律师后,情绪激动,认为大夫玩忽职守,应追究刑事责任。经案件分析,律师建议提起民事诉讼,并指出了院方可能存在的过错。后期,家属又咨询了多位律师,汇总医院过错,自己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期间,其电话询问本律师,因缺少重要证据的原件,医院一方不认可复印件,法院建议其撤诉,该如何办理。

    分析: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涉及的是患者生命权和健康权,非金钱能衡量。但在办理如此复杂,重要的案件中,许多当事人甚至一些年轻律师认为知道医院的过错,一切以鉴定报告为准,不需要专业人士。试问,患方在指责院方不负责任的同时,如此行为是对该患者负责吗?

二、盲目的处理医疗纠纷

王某在家盖房,不慎腿部摔伤,入甲医院治疗。十日后,甲医院告知病情严重,建议转乙医院,乙医院进行了多次手术,但因病情恶化,最终进行小腿截肢。王某咨询律师过程中,律师建议将甲医院和乙医院列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但王某始终不同意将甲医院列为被告,最后律师获悉,其已经和甲医院签订和解协议。最终,案件诉讼后,鉴定机构以为乙医院诊疗合理,王某损害结果系错过最佳诊疗时机而导致。

分析:很多患者认为自己完全有能力处理医疗纠纷,不需要向专业人士请教。只会在处理到一定的阶段进而走投无路的情况下才求教。律师认为患者随意处分权益的行为,加剧了办理医疗纠纷案件难度。

三、过于自信

某患者因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不幸亡故。其兄系医疗工作者,认为医院存在过错,遂聘请律师提起民事诉讼,自己也作为委托代理人出庭。鉴定阶段,律师认为医嘱记载患者诊疗期间不能出院,但医院仍安排其出院,存在过错。但其兄称因即将过年,患者主动提出回家过年。据此,鉴定机构出具报告,结论是医院已经履行告知义务,无过错。

分析:医疗纠纷案件涉及医学和法学知识,不懂法学的医务人员,不明白医疗过错和损害的因果关系;而不懂医学的法律人士,也找不出医院重要的过错点。

综上,医疗诉讼案件非常复杂,患方既然要在法律途径上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就应该认真的、审慎对待!

2015年,本律师办理许多医疗纠纷案件,诉讼一方均为国内知名的三家医院。这些医院对医疗纠纷案件非常重视,采用如下方式:PDCA循环管理方式,即计划(PLAN)、执行(DO)、监督(CHECK)、改进(ACTION);并将案件分为四个阶段,每个阶段制定工作目标、主要任务,以及工作难点;诉讼出庭人员由5年以上专职律师和相关科室主任医师组成,庭下由副院长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和技术人员对案件进行讨论分析。相比之下,患方在诉讼中态度上存在的如下错误:

    一、不重视该类案件

    20155月,一个患者家属咨询,称患者某日下午4时,胃部疼痛,去医院拍片后未发现异常,遂吃了止痛药。第二日凌晨3时,患者猝死。家属找到本律师后,情绪激动,认为大夫玩忽职守,应追究刑事责任。经案件分析,律师建议提起民事诉讼,并指出了院方可能存在的过错。后期,家属又咨询了多位律师,汇总医院过错,自己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期间,其电话询问本律师,因缺少重要证据的原件,医院一方不认可复印件,法院建议其撤诉,该如何办理。

    分析: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涉及的是患者生命权和健康权,非金钱能衡量。但在办理如此复杂,重要的案件中,许多当事人甚至一些年轻律师认为知道医院的过错,一切以鉴定报告为准,不需要专业人士。试问,患方在指责院方不负责任的同时,如此行为是对该患者负责吗?

二、盲目的处理医疗纠纷

王某在家盖房,不慎腿部摔伤,入甲医院治疗。十日后,甲医院告知病情严重,建议转乙医院,乙医院进行了多次手术,但因病情恶化,最终进行小腿截肢。王某咨询律师过程中,律师建议将甲医院和乙医院列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但王某始终不同意将甲医院列为被告,最后律师获悉,其已经和甲医院签订和解协议。最终,案件诉讼后,鉴定机构以为乙医院诊疗合理,王某损害结果系错过最佳诊疗时机而导致。

分析:很多患者认为自己完全有能力处理医疗纠纷,不需要向专业人士请教。只会在处理到一定的阶段进而走投无路的情况下才求教。律师认为患者随意处分权益的行为,加剧了办理医疗纠纷案件难度。

三、过于自信

某患者因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不幸亡故。其兄系医疗工作者,认为医院存在过错,遂聘请律师提起民事诉讼,自己也作为委托代理人出庭。鉴定阶段,律师认为医嘱记载患者诊疗期间不能出院,但医院仍安排其出院,存在过错。但其兄称因即将过年,患者主动提出回家过年。据此,鉴定机构出具报告,结论是医院已经履行告知义务,无过错。

分析:医疗纠纷案件涉及医学和法学知识,不懂法学的医务人员,不明白医疗过错和损害的因果关系;而不懂医学的法律人士,也找不出医院重要的过错点。

综上,医疗诉讼案件非常复杂,患方既然要在法律途径上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就应该认真的、审慎对待!

2015年,本律师办理许多医疗纠纷案件,诉讼一方均为国内知名的三家医院。这些医院对医疗纠纷案件非常重视,采用如下方式:PDCA循环管理方式,即计划(PLAN)、执行(DO)、监督(CHECK)、改进(ACTION);并将案件分为四个阶段,每个阶段制定工作目标、主要任务,以及工作难点;诉讼出庭人员由5年以上专职律师和相关科室主任医师组成,庭下由副院长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和技术人员对案件进行讨论分析。相比之下,患方在诉讼中态度上存在的如下错误:

    一、不重视该类案件

    20155月,一个患者家属咨询,称患者某日下午4时,胃部疼痛,去医院拍片后未发现异常,遂吃了止痛药。第二日凌晨3时,患者猝死。家属找到本律师后,情绪激动,认为大夫玩忽职守,应追究刑事责任。经案件分析,律师建议提起民事诉讼,并指出了院方可能存在的过错。后期,家属又咨询了多位律师,汇总医院过错,自己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期间,其电话询问本律师,因缺少重要证据的原件,医院一方不认可复印件,法院建议其撤诉,该如何办理。

    分析: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涉及的是患者生命权和健康权,非金钱能衡量。但在办理如此复杂,重要的案件中,许多当事人甚至一些年轻律师认为知道医院的过错,一切以鉴定报告为准,不需要专业人士。试问,患方在指责院方不负责任的同时,如此行为是对该患者负责吗?

二、盲目的处理医疗纠纷

王某在家盖房,不慎腿部摔伤,入甲医院治疗。十日后,甲医院告知病情严重,建议转乙医院,乙医院进行了多次手术,但因病情恶化,最终进行小腿截肢。王某咨询律师过程中,律师建议将甲医院和乙医院列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但王某始终不同意将甲医院列为被告,最后律师获悉,其已经和甲医院签订和解协议。最终,案件诉讼后,鉴定机构以为乙医院诊疗合理,王某损害结果系错过最佳诊疗时机而导致。

分析:很多患者认为自己完全有能力处理医疗纠纷,不需要向专业人士请教。只会在处理到一定的阶段进而走投无路的情况下才求教。律师认为患者随意处分权益的行为,加剧了办理医疗纠纷案件难度。

三、过于自信

某患者因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不幸亡故。其兄系医疗工作者,认为医院存在过错,遂聘请律师提起民事诉讼,自己也作为委托代理人出庭。鉴定阶段,律师认为医嘱记载患者诊疗期间不能出院,但医院仍安排其出院,存在过错。但其兄称因即将过年,患者主动提出回家过年。据此,鉴定机构出具报告,结论是医院已经履行告知义务,无过错。

分析:医疗纠纷案件涉及医学和法学知识,不懂法学的医务人员,不明白医疗过错和损害的因果关系;而不懂医学的法律人士,也找不出医院重要的过错点。

综上,医疗诉讼案件非常复杂,患方既然要在法律途径上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就应该认真的、审慎对待!

2015年,本律师办理许多医疗纠纷案件,诉讼一方均为国内知名的三家医院。这些医院对医疗纠纷案件非常重视,采用如下方式:PDCA循环管理方式,即计划(PLAN)、执行(DO)、监督(CHECK)、改进(ACTION);并将案件分为四个阶段,每个阶段制定工作目标、主要任务,以及工作难点;诉讼出庭人员由5年以上专职律师和相关科室主任医师组成,庭下由副院长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和技术人员对案件进行讨论分析。相比之下,患方在诉讼中态度上存在的如下错误:

    一、不重视该类案件

    20155月,一个患者家属咨询,称患者某日下午4时,胃部疼痛,去医院拍片后未发现异常,遂吃了止痛药。第二日凌晨3时,患者猝死。家属找到本律师后,情绪激动,认为大夫玩忽职守,应追究刑事责任。经案件分析,律师建议提起民事诉讼,并指出了院方可能存在的过错。后期,家属又咨询了多位律师,汇总医院过错,自己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期间,其电话询问本律师,因缺少重要证据的原件,医院一方不认可复印件,法院建议其撤诉,该如何办理。

    分析: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涉及的是患者生命权和健康权,非金钱能衡量。但在办理如此复杂,重要的案件中,许多当事人甚至一些年轻律师认为知道医院的过错,一切以鉴定报告为准,不需要专业人士。试问,患方在指责院方不负责任的同时,如此行为是对该患者负责吗?

二、盲目的处理医疗纠纷

王某在家盖房,不慎腿部摔伤,入甲医院治疗。十日后,甲医院告知病情严重,建议转乙医院,乙医院进行了多次手术,但因病情恶化,最终进行小腿截肢。王某咨询律师过程中,律师建议将甲医院和乙医院列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但王某始终不同意将甲医院列为被告,最后律师获悉,其已经和甲医院签订和解协议。最终,案件诉讼后,鉴定机构以为乙医院诊疗合理,王某损害结果系错过最佳诊疗时机而导致。

分析:很多患者认为自己完全有能力处理医疗纠纷,不需要向专业人士请教。只会在处理到一定的阶段进而走投无路的情况下才求教。律师认为患者随意处分权益的行为,加剧了办理医疗纠纷案件难度。

三、过于自信

某患者因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不幸亡故。其兄系医疗工作者,认为医院存在过错,遂聘请律师提起民事诉讼,自己也作为委托代理人出庭。鉴定阶段,律师认为医嘱记载患者诊疗期间不能出院,但医院仍安排其出院,存在过错。但其兄称因即将过年,患者主动提出回家过年。据此,鉴定机构出具报告,结论是医院已经履行告知义务,无过错。

分析:医疗纠纷案件涉及医学和法学知识,不懂法学的医务人员,不明白医疗过错和损害的因果关系;而不懂医学的法律人士,也找不出医院重要的过错点。

综上,医疗诉讼案件非常复杂,患方既然要在法律途径上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就应该认真的、审慎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