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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之数字藏品法律问题浅析

发布者:马贵生 时间:2022年05月29日 17时36分 | 已阅读: 1819 | 举报

曾经风靡一时的比特币(FT),造就了很多人的一夜暴富的神话。2021年9月,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指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危害,明确其盲目无序发展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具有不利影响,并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2021年12月15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了一起因比特币“挖矿”迟迟未见收益而引发的服务合...


曾经风靡一时的比特币(FT),造就了很多人的一夜暴富的神话。2021年9月,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指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危害,明确其盲目无序发展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具有不利影响,并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2021年12月15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了一起因比特币“挖矿”迟迟未见收益而引发的服务合同纠纷,确认比特币不具有与我国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另外,《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中明确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因此利用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发行从事融资活动,有较大的刑事风险,可能涉及到非法集资犯罪。据此,比特币(FT)逐渐消退,但做为依托区块链技术加密虚拟货币虽然退去,但区块链技术(NFT )出现在我们的视野了。

数字藏品,是国内对于NFT(非同质化通证)的本土化称呼,也是基于国内监管政策框架而去除了NFT的代币属性。简单来说,数字藏品在区块链上具有独一无二的标识和所有权信息,相当于在链上拥有一张虚拟身份证,图片、音乐、视频、艺术品等均可上链成为数字藏品。近年来,我国NFT市场持续升温。NFT作为一项区块链技术创新应用,在丰富数字经济模式、促进文创产业发展等方面显现出一定的潜在价值,但同时也存在炒作、洗钱、非法金融活动等风险隐患。为防范金融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行业健康生态,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联合呼吁会员单位共同发起倡议,坚决遏制NFT金融化证券化倾向,从严防范非法金融活动风险,不以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作为NFT发行交易的计价和结算工具,对发行、售卖、购买主体进行实名认证,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发行交易记录,积极配合反洗钱工作。

数字藏品中曾经有一批文物照片,其中以阿里早期发行的敦煌壁画作品为代表,西安博物院-汉唐明鉴数字铜镜,贵州省博物馆-立虎辫索纹耳铜釜数字藏品,湖南省博物馆-长沙窑数字藏品等等。2022年4月, 国家文物局出台政策:文博单位不应直接将文物原始数据作为限量商品发售。借鉴2001国家文物局颁布的《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因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以及其它各种需要而拍摄文物的活动必须履行报批手续。各级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馆藏文物的拍摄申请。文物收藏、研究单位为研究和保管工作需要所进行的拍摄活动,普通观众在对社会开放的文物单位所进行的纪念拍照活动,不在报批范围内。”对于已经购买了文物数字藏品的用户,再交易是存在很大的局限性。

近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官方披露,该院公开审理了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当庭判决被告“杭州原与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与宙公司”)立即删除涉案平台“元宇宙”上发布的侵权作品“胖虎打疫苗”,并赔偿原告“深圳奇策迭出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策公司”)经济损失与合理费用合计4000元。因为该案涉及的“胖虎打疫苗”是一件NFT(非同质化代币)作品,故被法律界人士广泛视为“NFT侵权第一案”。杭州互联网法院指出,在当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本案对NFT以及NFT数字作品的性质、NFT交易模式下的行为界定、NFT数字作品交易平台的属性以及责任认定、停止侵权的承担方式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并形成了相应的司法审查标准,系涉及NFT数字作品的新类型典型案例。

  “NFT侵权第一案”的出现,其背景则是当下火爆的元宇宙及数字藏品市场。从目前来看,国内的数字藏品平台与海外的NFT交易平台在出售的作品上存在些许差异。首先,数字藏品在二次交易上有较为严格的限制,大多数数字藏品可以在平台内进行转赠或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进行交易,但并没有完全开放二次交易的权限。其次,根据各家平台的规定,数字藏品持有者仅拥有藏品所有权,而不能获得版权或者仅能获得有限的版权,持有者不享有对原作品进行加工和修改等的权利,而海外售出的大多数NFT持有者则拥有独立版权。关于NFT持有人的版权问题,现有国内外的法律法规尚无覆盖,主要依赖于NFT发行时平台的相关条款,有的允许所有者无限制地对作品进行商业使用,允许所有者在其基础上制作更广泛的衍生作品,也有的发行时并没有明确的条款。从这一维度来说,当消费者购买NFT作品时,应该了解清楚此作品相关的条款,应从著作权的角度出发。

  2022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提出,当前我国数字藏品产品正处于起步、高速发展阶段,但仍存在一些问题,诸如数字藏品权属混乱不清、数字藏品内容质量水准参差、消费者权益难受保障等。对此,有关部门制定数字藏品交易平台的准入制度、提高交易平台建设的行政审批门槛,并对交易平台的区块链算法应用、交易产生的数据进行监督管理,避免一些不法分子通过数字藏品交易平台进行违规、违法操作,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目前NFT监管资质:ICP备案(配套公安联网备案);ICP许可证书;EDI证书(第三方作为卖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SP证书(短信推送配合1069号段)可配合实名认证等功能使用,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认证备案;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

NFT经营上的风险。最严重的涉嫌刑事犯罪风险。事实上,三级架构销售就是传销。最开始对于NFT平台初级客户,有设定团队奖,这种形式也存在传销风险。另外,涉及非法集资类风险。《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送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2018 年 8 月 24 日银保监会、中央网信办、公安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指出打着“金融创新”“区块链”的旗号,通过发行所谓“虚拟货币”“虚拟资产”“数字资产”等方式吸收资金,实质是“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资金运转难以长期维系。

数字藏品从1元销售至1000元,也可能涉及非法经营罪。2021年5月18日,针对虚拟货币价格暴涨暴跌,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有所反弹的客观形势,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联合发布《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重申了虚拟货币只具有商品属性,不具备货币属性的本质,并且明确指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滋生非法跨境转移资产、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风险,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再次要求有关机构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

其次,NFT经营上的民事风险中营销内容风险包括,保本承诺、高收益。且在广告宣传中夸大宣传、虚假宣传。另外,行政处罚对NFT经营者也是存在的。

综上,数字藏品发展已经波涛汹涌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尚需完善,如何合规合法的经营,也是NFT经营者重点考虑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