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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解除15种方法

发布者:马贵生 时间:2022年03月17日 22时24分 | 已阅读: 1829 | 举报

解除合同的前提是合同有效成立并且尚未履行完毕。特许经营合同(又叫特许加盟合同、连锁经营合同)被解除的后果是,合同未履行的部分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部分,通常是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及各方的过错,由特许人向被特许人返还部分或全部特许费用。笔者归纳了被特许人(即加盟商)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的15种情形,以期对正在从事或有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读者朋友有所帮助。【正文】开展特许经营活动,订立书面的特许经营合同,对...


解除合同的前提是合同有效成立并且尚未履行完毕。

特许经营合同(又叫特许加盟合同、连锁经营合同)被解除的后果是,合同未履行的部分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部分,通常是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及各方的过错,由特许人向被特许人返还部分或全部特许费用。

笔者归纳了被特许人(即加盟商)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的15种情形,以期对正在从事或有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读者朋友有所帮助。

【正文】

开展特许经营活动,订立书面的特许经营合同,对于明确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的权利义务以及督促当事人诚信履约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依法成立的特许经营合同对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订立和履行特许经营合同的过程中,当事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且诚实守信,一旦一方当事人存在某些违反法律法规或违背诚信原则的情形,或者出现某些重大客观情况,另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将获得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的权利。

被特许人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的前提是合同有效成立并且尚未履行完毕,解除特许经营合同还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并通过适当的方式。

特许经营合同被解除的后果是,合同未履行的部分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部分,通常是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及各方的过错,由特许人向被特许人返还部分或全部特许费用,因特许人的违约行为给被特许人造成其他损失的,特许人还应当赔偿被特许人的损失。

笔者归纳了被特许人(即加盟商)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的15种情形,以期对正在或有意从事特许经营项目的读者朋友有所帮助。

现将具体情形列举如下:

情形1

特许经营合同未约定被特许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单方面无条件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在被特许人实质利用特许资源之前,被特许人有权单方面无条件解除特许经营合同,并有权要求特许人返还特许费用。

该情形下,被特许人解除合同的方式可以是通知解除,或者诉讼/仲裁解除。

法律依据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八条第二款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八条

情形2

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过程中,隐瞒影响合同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者足以导致被特许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的信息(例如特许人的经营资源存在严重瑕疵)或者披露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单方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特许人的经营资源存在严重瑕疵,主要表现为特许人许可被特许人使用的经营资源不具有处分权或权属不清,以及商标、专利等经营资源未被核准、授权等情况。

该情形下,被特许人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的方式只能是通过诉讼/仲裁解除。

法律依据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九条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四款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六条

情形3

在特许经营合同履行完毕之前,特许经营资源被依法撤销(例如商标注册或著作权登记被撤销)或者宣告无效(例如专利被宣告无效)的,被特许人可以单方解除该特许经营合同。

该情形下,被特许人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的方式可以是通知解除,或诉讼/仲裁解除。

法律依据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二条第一款

情形4

特许人未按约定履行合同致使合同根本目的难以实现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该特许经营合同。

 

特许经营合同的根本目的是指被特许人在特许人指导下使用特许人的相关经营资源,在特定经营模式下正常开展特许业务。

需要指出的是,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被特许人是否盈利不属于特许经营合同的根本目的。

该情形下,被特许人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的方式可以是通知解除,或诉讼/仲裁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情形5

特许人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后隐瞒重大变更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夸大经营资源,给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业务造成实质影响的,被特许人可以依法解除该特许经营合同。

该情形下,被特许人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的方式只能是通过诉讼/仲裁解除。

法律依据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九条

情形6

与特许人有关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可能直接影响到被特许人是否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或者可能对被特许人实现特许经营合同目的产生重大影响,但特许人隐瞒该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依法解除该特许经营合同。

该情形下,被特许人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的方式只能是通过诉讼/仲裁解除。

法律依据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九条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六条第二款

情形7

在特许经营合同的约定期限内,特许人或者被特许人被吊销营业执照,致使其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的,被特许人可以单方解除该特许经营合同。

特许人被吊销营业执照致使其无法按照特许经营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义务,特许人隐瞒该信息给被特许人造成损失的,特许人应向被特许人承担损害赔偿等法律责任。

该情形下,被特许人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的方式可以是通知解除,或诉讼/仲裁解除。

法律依据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七条

情形8

被特许人与特许人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该特许经营合同。

该情形下,双方解除合同通常是以协议的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情形9

特许经营合同约定被特许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被特许人可以单方解除该特许经营合同。

该情形下,被特许人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的方式可以是通知解除,或诉讼/仲裁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情形10

因不可抗力(例如战争、暴乱、自然灾害、法律法规修改、政策变更)致使不能实现特许经营合同目的的,被特许人可以单方解除该特许经营合同。

该情形下,被特许人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的方式可以是通知解除,或诉讼/仲裁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第九十六条

情形11

在特许经营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特许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例如不提供专利技术实施权、商标使用权、用于特许经营活动的主要商品或重要培训服务等)的,被特许人可以单方解除该特许经营合同。

该情形下,被特许人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的方式可以是通知解除,或诉讼/仲裁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第九十六条

情形12

特许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例如迟迟未提供约定的培训指导服务),经被特许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被特许人可以单方解除该特许经营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主要债务应当是对实现合同目的有重大影响的合同义务,催告的方式应当是特许人能够获悉的或者符合合同约定的方式。

该情形下,被特许人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的方式可以是通知解除,或诉讼/仲裁解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九十六条

情形13

特许人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例如特许人违反合同中的排他性约定在同一区域又授权其他人开展同样的特许经营活动),被特许人可以单方解除该特许经营合同。

该情形下,被特许人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的方式可以是通知解除,或诉讼/仲裁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六条

情形14

特许经营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例如被特许人用以开展特许业务的铺面被政府依法征收拆迁,被特许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找到其他合适的铺面的),继续履行合同对于被特许人明显不公平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该特许经营合同。

该种情形下允许解除合同体现的原则即通常所说的情事变更原则。

该情形下,被特许人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的方式只能是通过诉讼/仲裁解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

情形15

被特许人交付定金之后,或者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有解约定金的,被特许人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单方解除该特许经营合同。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约定定金必须使用“定金”一词,其他任何词语表述的款项都不能直接视同定金,例如现实中经常出现的“订金”、“押金”、“保证金”等。该情形下,被特许人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的方式可以是通知解除,或诉讼/仲裁解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

从前文的情形列举中,我们可以知道,特许经营合同的解除方式分为协议解除、通知解除、诉讼/仲裁解除四种方式,其中协议解除属于双方共同解除,通知解除和诉讼/仲裁属于单方解除。通过仲裁解除需要双方在合同中订立了以仲裁方式解决合同争议的条款(简称仲裁条款)或另行订立了仲裁协议,仲裁机构才会受理。被特许人采用通知解除的方式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通讯地址送达通知或直接送达,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应当保留送达通知的证据,以免后续发生争议时因未保留证据而失利。

最后,需要强调三点:

一、在特许经营合同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被特许人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的,必须属于前文所列情形9~情形13之中的一种,才能发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

二、被特许人行使合同解除权必须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前述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之后合理期限内,通常是三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否则可能不会被法院/仲裁机构支持;

三、同时符合前述一、二项条件的,该特许经营合同自解除通知到达特许人时解除,如果因通知未能送达且送达方式不符合合同约定,也不能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

【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理解与适用的请示的答复(法研[2013]79号)的规定,在特许经营合同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被特许人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的,特许人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如果特许人对合同解除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会支持其异议;特许经营合同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特许人之日起三个月以后,特许人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也不会支持其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