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贵生律师网(华律网推荐认证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法律咨询热线:15129882209
马贵生律师 近期帮助过:10029 网站积分:20677 好评率:100% 一对一咨询
手机:15129882209(咨询请说明来自华律网) 传真:
邮箱:362522927@qq.com 执业证号:1610120********38 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西安市团结南路16号中晶科技广场B座14层
更多
成功案例
旅游中的侵权纠纷案件目前,随着旅游市场的繁荣,出现越来越多的旅游纠纷案件。其中,在旅游过程中因交通事故侵权而引发的案件占多数。由于这类案件涉...2015/11/5 17:47:33电梯买卖安装纠纷案件(二)本律师接受被告国内某知名品牌电梯公司委托,介入一起买卖电梯纠纷案件。该案中,原告系电梯销售公司,与被告签订了购买和安装电...2015/11/5 17:47:27电梯买卖安装中纠纷【承办过程】2014年3月,原被告签订了《电梯设备销售合同书》,合同约定被告购买电梯一台,型号为SYZ-JY-Y-02。...2015/11/5 17:47:20
2022-04-252021-01-31很满意态度好2020-08-25谢谢你2020-06-24谢谢2019-07-28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疑难想寻求马贵生律师帮助,您可以通过华律网的一对一咨询单咨询马贵生律师。如果您的案件比较紧急建议您直接拨打马贵生律师电话(15129882209)寻求帮助。

律师随笔Lawyer Blog

特许经营合同中解除权—以案说法(十三)

发布者:马贵生 时间:2022年02月20日 09时44分 | 已阅读: 538 | 举报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自然人或个体工商户和他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一般法院会认定为无效合同。有没有特殊情况呢?经常有些特许人询问律师,区域代理拟发展二级代理商,是三方签订《特许经营合同》,还是特许人与二级代理商签订《特许经营合同》,还是区域代理与二级代理商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如果区域代理是自然人,区域代理与二级代理商签订...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自然人或个体工商户和他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一般法院会认定为无效合同。有没有特殊情况呢?经常有些特许人询问律师,区域代理拟发展二级代理商,是三方签订《特许经营合同》,还是特许人与二级代理商签订《特许经营合同》,还是区域代理与二级代理商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如果区域代理是自然人,区域代理与二级代理商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是否有效?实务中,之所以存在三种合同形式,完全取决特许人的特质。若特许人随意签订,将存在法律风险。比如,签订三方协议,区域代理收取二级代理商加盟费。若区域代理与特许人解除合同,如何继续履行三方协议?2021年律师代理的案件就遇到了这问题。特许人与二级代理商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二级代理商支付的加盟费返利给区域代理。特许人是小规模纳税人,不仅需支付两次税,而且若二级代理商解除特许合同,特许人就首先自掏腰包返还加盟费。再者,若区域代理与二级代理商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每年品牌保证金如何约定?以上实务经营问题以后再分析。本次就特许人与自然人签订区域特许经营合同,自然人再与其他企业或个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该特许合同是否认定为有效合同进行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0)摘要刊登:31.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所签特许经营合同的效力及特许人的认定。在广西高院请示案【(2010)民三他字第19号】中,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批复认为,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关于“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规定,可以认定为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与他人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可以认定为无效;此外,在具体案件审判中,法院要注意结合特许经营资源的拥有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在商务主管部门的备案信息、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实际提供者、涉案合同的签字人和签约名义及签字人与特许经营资源拥有人或者实际控制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等因素,准确认定涉案合同的特许人,依法妥善审理好相关案件。

据此,律师认为自然人与其他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不一定无效。

案情简介:

2017年,赵某与西安某公司签订《总代理合同书》。同约定:乙方可以在代理区域内宣传联系加盟商,成交的加盟商甲方按50%,乙方50%分配,为了乙方更好的开展工作,甲方配合乙方收款,但三个工作日内返给乙方。乙方可以对外加盟,但必须每一个分店上报总部,在网站后台填写开店申请,甲方给与授权书。乙方在代理区域内只能以配货的形式发展加盟店。2018年,赵某、与刘某签订《区域代理合同书》合同的主要内容为:一、代理产品、区域、期限二、甲方和乙方的义务等。

2019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确认其和赵某签订的《区域代理合同书》无效;2.判令赵某向其返还代理费10000元;3.判令赵某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案件审理期间,双方争议焦点是涉案《区域代理合同书》是否无效。法院认为:赵某基于西安某公司的授权和认可,有权发展代理商。刘某在明知此情况的前提下与赵某签订《区域代理合同书》,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区域代理合同书》签订后,刘某到西安某公司接受进行了必要的技能培训,接受该公司的工作人员检查监督。据此可知西安某公司认可刘某经营的店铺,刘某具备继续经营的资格和条件。故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特许经营资源的实际拥有人是西安某公司,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实际提供者亦是西安某公司,赵某得到西安某公司授权、许可后发展的代理商。涉案《区域代理合同书》的实际特许人应系西安某公司,而非赵某。因此,刘某认为赵某不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特许人”的主体资质,涉案《区域代理合同书》因违反效力性强制规范而无效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法定认定了赵某和刘某代理授权,实际特许人应系西安某公司,而非赵某。该案例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引申法律规定应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