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贵生律师网(华律网推荐认证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法律咨询热线:15129882209
1610120********38
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
西安市团结南路16号中晶科技广场B座14层
马贵生律师 近期帮助过:10071 网站积分:20845 好评率:100% 一对一咨询
手机:15129882209(咨询请说明来自华律网) 传真:
邮箱:362522927@qq.com 执业证号:1610120********38 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西安市团结南路16号中晶科技广场B座14层
更多
成功案例
旅游中的侵权纠纷案件目前,随着旅游市场的繁荣,出现越来越多的旅游纠纷案件。其中,在旅游过程中因交通事故侵权而引发的案件占多数。由于这类案件涉...2015/11/5 17:47:33电梯买卖安装纠纷案件(二)本律师接受被告国内某知名品牌电梯公司委托,介入一起买卖电梯纠纷案件。该案中,原告系电梯销售公司,与被告签订了购买和安装电...2015/11/5 17:47:27电梯买卖安装中纠纷【承办过程】2014年3月,原被告签订了《电梯设备销售合同书》,合同约定被告购买电梯一台,型号为SYZ-JY-Y-02。...2015/11/5 17:47:20
2022-04-252021-01-31很满意态度好2020-08-25谢谢你2020-06-24谢谢2019-07-28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疑难想寻求马贵生律师帮助,您可以通过华律网的一对一咨询单咨询马贵生律师。如果您的案件比较紧急建议您直接拨打马贵生律师电话(15129882209)寻求帮助。

律师随笔Lawyer Blog
2022-01-06

特许经营合同解除九—以案说法

发布者:马贵生 时间:2022年01月06日 15时53分 | 已阅读: 452 | 举报

特许经营合同解除九—以案说法《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并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方式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很多企业在特许经营合同条款中没有根据自身的特点,而是照搬网上合同或其他公司的模板撰写该内容。事实证明,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发生纠纷后,法院根据合同中该项义务认定特许人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例如:李某加盟某餐饮连锁公司。餐饮连...


 特许经营合同解除九—以案说法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并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方式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很多企业在特许经营合同条款中没有根据自身的特点,而是照搬网上合同或其他公司的模板撰写该内容。事实证明,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发生纠纷后,法院根据合同中该项义务认定特许人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例如:李某加盟某餐饮连锁公司。餐饮连锁公司特许经营合同中关于员工培训和经营指导条款约定,免费提供员工培训,包括基本系统操作和仪容、礼节,使其能够正常操作上岗,在营运期间,进行跟踪培训。餐饮连锁公司为李某门店培训并进行技术指导和经营策略交流。餐饮连锁公司将负责李某所属门店理货员,收银员进行基础培训,对管理人员进行择优录用(淘汰制)培训。此外,餐饮连锁公司给予门店持续的物品供应和经营指导培训。违约条款约定,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支付守约方10万元违约金。

双方合作一年后发生争议,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加盟费5万元和支付违约金10万。李某认为,餐饮连锁公司未持续提供经营指导和培训,利用唯一供货信息垄断,向其强制分配货物且不退货。未履行披露义务,单方面制定价格高于市场同类品零售价的供货价,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法院认为:合同约定,餐饮连锁公司将负责李某所属门店理货员,收银员进行基础培训,对管理人员进行择优录用(淘汰制)培训。此外,餐饮连锁公司给予门店持续的物品供应和经营指导培训。从协议内容来看,李某享有营运期间跟踪培训及对管理人员进行择优录用(淘汰制)培训权利,餐饮连锁公司提供的督导表仅能证明对加盟店在营运期间进行了经营指导,不足以证明对李某进行跟踪培训、持续培训,管理人员进行择优录用(淘汰制)培训,构成违约。应支付违约金10万。

无独有偶,上个月律师代理终结了一起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案涉特许经营合同是经过律师审核的,该培训条款为:“甲方向乙方提供免费的开业培训支持服务为新员工入职课程培训,培训名称、种类、数量、方式、收费标准因公司发展及时间等的因素可能会有所变化,以甲方实际提供的培训通知为准。甲方可以在不影响加盟店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对加盟店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和考核,乙方应当遵循甲方在特许经营过程中的建议和指导。甲方可以委派督导员完成本条所述甲方工作。乙方应严格按照总部加盟标准推广加盟校,严格把控加盟费、单校保护区域,不得出现擅自定价、区域重叠或其它不正当竞争行为(包含不限于跨区宣传、恶意竞争、互损等),一经发现或他人举报,经甲方核查情况属实,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视情节严重,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被特许人诉讼中称,法定解除的理由是特许人未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组合商标未注册,未履行披露义务,使被特许人不能正常营业,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律师抗辩为,被特许人经过入职培训,且多次参与特许人组织的培训业务,商标经过合法授权,被特许人设立直营店、二级代理店、合作店,充分利用特许人经营资源,法定解除的理由不成立。

综上,《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特许人培训义务,但并未具体要求如何培训,特许人拟定特许经营合同时,需要结合企业的特点,绝不能生搬硬套,否则等于自挖陷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