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合同中经常约定: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不得擅自解除合同,或者以停止经营等方式停止履约合同义务,否则特许人缴纳的加盟费和保证金不予退还,且特许人有权扣除被特许人的履约保证金,并要求被特许人支付金额等同于履约保证金的违约金,因此造成特许人损失的,被特许人应另行赔偿特许人的损失。
上述合同中的条款并不能对抗或排除法定解除权的行使。被特许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规定,依法解除合同。
案例:
2016年5月3日,王某某与陕西某速递有限公司签订《加盟合同》,该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王某某于2017年3月1日续签《加盟合同》,约定由王某某在绥德县经营快递业务,有效期为2017年3月1日至2020年3月1日。合同履行过程中,陕西某速递有限公司仅向王某某支付2016年及2017年的部分派件费用,尚拖欠王某某较大数额应得派费,王某某于2018年2月1日向陕西某速递有限公司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而后双方协商未果,王某某提起本案诉讼,要求陕西某速递有限公司返还加盟费和保证金。陕西某速递有限公司抗辩称合同约定被特许人不得擅自解除合同,或者以停止经营等方式停止履约合同义务,否则特许人缴纳的加盟费和保证金不予退还。法院判决,因陕西某速递有限公司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解除双方签订特许经营合同,陕西某速递有限公司返还部分的加盟费和保证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