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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加盟合同中解除权(三)—以案说法

发布者:马贵生 时间:2021年11月06日 22时31分 | 已阅读: 382 | 举报

很多中小企业有了商标和产品后,都希望快速发展,但缺少资金,又没有投资商的情况下,发展特许经营成了最佳的选择。实践中,企业初期很少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注册,备案,也没有整体发展的思路,只要加盟商支付加盟费,什么都可以商量。有的企业运营中夭折,留下了一些被特许人;有的企业将不赢利的直营店关闭,只运营加盟商;有的企业由于公司债务而变更主体;还有的企业将分公司做为特许人,总公司债务导致分公司无法运营等等。上述...


 很多中小企业有了商标和产品后,都希望快速发展,但缺少资金,又没有投资商的情况下,发展特许经营成了最佳的选择。实践中,企业初期很少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注册,备案,也没有整体发展的思路,只要加盟商支付加盟费,什么都可以商量。有的企业运营中夭折,留下了一些被特许人;有的企业将不赢利的直营店关闭,只运营加盟商;有的企业由于公司债务而变更主体;还有的企业将分公司做为特许人,总公司债务导致分公司无法运营等等。上述问题,最终都会导致被特许人解除合同。

     2021年6月,王某诉某陕西某餐饮有限公司,以某陕西某餐饮有限公司停业为由,认为欺瞒特许人而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加盟费。该陕西某餐饮有限公司委托律师进行诉讼。《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按照法律规定,本案特许人败诉风险很大。

律师办理案件中获悉,某陕西某餐饮有限公司由于债务等原因停业了,但停业前,法定代表人新注册了一家公司与王某等30多个加盟店重新签订了合同,将权利义务进行转让。只是王某未将特许加盟合同和加盟费收据返还给陕西某餐饮有限公司。本案,陕西某餐饮有限公司负责人考虑到加盟商连锁效应,希望律师能将案件打赢。的确,特许经营企业中,如果法院判令被特许人解除合同成立,引起多米诺效应,特许人将是灭顶之灾。所幸,原告只将陕西某餐饮有限公司列为被告,在诉讼方法上出现了失误。律师从法律条款出发进行抗辩,本案原告当庭撤诉了。

     下周律师代理一起特许经营合同案件开庭审理。特许人在初期发展中采用了区域开发特许政策与加盟商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所谓区域开发特许是指特许人赋予被特许人在规定区域、规定时间开设规定数量的加盟网点的权利由区域加盟商投资、建立、拥有和经营加盟网点,该加盟者不得再行转让特许权。加盟商支付获得区域开发权交纳一笔费用。当每个加盟网点达到特许人要求时,由特许人与加盟商分别就每个网点签订特许合同。合作期间,特许人允许加盟商发展二级加盟商,三者之间签订了特许加盟合同。合同约定二级加盟商将加盟费、每年品牌使用费等支付给加盟商。这份合同法律性质类似于二级特许,所谓二级特许是指特许人赋予被特许人在指定区域销售特许权的权利。特许人与二级特许人签订授权合同;二级特许人与加盟者签订特许合同。本案特殊性是,特许人和加盟商和二级加盟商三方签订的合同与上述两种特许经营类别存在区别。

原告加盟商以特许人商标未注册提出解除特许经营合同,返还加盟费的诉讼请求。特许人确实存在披露问题,但加盟商仅要求解除其与特许人特许经营合同,未要求解除三方特许加盟合同。假设,本案中特许经营合同解除,根据不诉不理的原则,三方特许经营合同仍有效,被特许人实际仍掌握特许人经营资源。通过该案例,可以证明特许人在制定特许经营政策前考虑不妥,造成特许经营合同解除后,二级加盟商如何处理的问题。

      综上,法律是为经济服务的,特许人经营政策决定特许经营合同内容和特许经营管理中法律风险。希望中小企业发展特许经营前,整体考虑,避免类似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