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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合同基石-----商标(以案说法)

发布者:马贵生 时间:2021年10月14日 22时06分 | 已阅读: 442 | 举报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加盟商)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注册商标是构成特许经营的基本要素,是特许经营体系的基石!特许人在没有注册商标的情...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加盟商)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注册商标是构成特许经营的基本要素,是特许经营体系的基石!特许人在没有注册商标的情况下开展特许加盟,即便是已经签订加盟合同,加盟商仍能以特许人没有注册商标为由,随时要求解除合同、退费赔偿。二个月前,我们代理的一个案件是,某个企业家创办几个公司包括一家以特许加盟为主营的公司,但其将所有的商标注册在个人名下,被特许人诉讼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是特许人隐瞒重要信息。究其原因,企业者认为法人和法定代表人财产只一致的。

商标的作用很多,最近代理一起商标侵权案件:某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所有人诉讼某公司商标侵权,原因是该公司门头使用其类似注册商标,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有“搭便车”“傍大款”意图,要求赔偿各类损失10万元。双方协商中,原告方提出被告加盟该公司,每年支付品牌使用费。这使我们发现,特许经营的商标的另外一个作用。

既然注册商标是特许合同前提,商标分类的45类是否都需要注册。实践中,我们也遇见过某个企业将某个商标在每一类都注册后,委托律师办理商标侵权案件。但大部分企业会甄别选择相关行业,应该在哪一类上注册商标,一般而言,企业都会根据经营项目进行选择,而对于发展特许经营的企业,是否必须注册35类中的350096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很多企业难以取舍。

35类中的3502这个类似群组中比较容易引人误解就是“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350096”。现在很多品牌创立之后,出于市场扩张的需要,都引入了加盟店的模式,将品牌授权给各地的加盟商。在这种加盟模式之下,是否必须注册“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350096”这个项目呢?我认为不需要,特许经营是指特许经营权拥有者(特许经营商)以合同约定的形式,允许被特许经营者(加盟商)有偿使用其名称、商标、专有技术、产品及运作管理经验等从事经营活动的商业经营模式。如前所述,所有商标存在的前提就是为他人生产或服务以获取收益,加盟店的模式是特许经营,可是品牌的所有者是在“为自己”进行“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他对自己加盟店的管理行为就是自给自足、自产自销的,他并没有再以此管理行为在市场上去交换别的商品或服务。真正应该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350096”这个项目上注册商标的企业,是指那些拿到知名品牌的总代理权,然后为这些品牌寻找外包生产商的特许品牌开发商,也就特许经营类型中二级代理或代理特许。由此可见,特许经营活动中的商标权的授权许可使用行为,其实质是授权商标在其所核定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只是使用主体进行了扩大,这属于商标权的使用范畴,属于商标权人的权利范围。这与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上的使用存在明显差异,两者的功能、用途、对象明显不同,“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理解为特许经营活动和模式的商业性管理更为准确,强调其商业“管理”属性,其本质上是商业管理服务,是指针对他人的特许经营活动提供的商业管理服务,而非直接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简单的来说35类商标只是保护提供特许经营服务,它不能禁止其他类商标正常使用,也不能禁止其他类持有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授权商标给加盟商从事商业经营。

     现实中,很多特许经营企业注册35类。究其原因,如果企业预见到品牌将会有足够影响力,为了避免被他人抢注的隐患,品牌所有人注册35类商标是一种保护性注册行为,目的是不让他人在35类注册后在市场上鱼目混珠,扰乱品牌形象。再简单点说,到底什么企业需要注册35类商标呢,一种是卖别人品牌产品的企业,一种是重视自己品牌保护的企业。举例而言,注册了名为“天坛”的43类餐饮服务商标,但是未注册35类,结果被他人注册了,那么这就意味着他人可以开一家以“天坛”为品牌的超市、商店等一切从事帮他人销售产品的公司或者店铺,这很容易造成公众混淆,带来极坏的品牌影响。

      综上,注册商标是特许人发展特许加盟前提,应当充分考虑的商标的特许和注册战略意义,否则还会受到行政部门的处罚。

                                                                                   马贵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