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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抵押担保的风险

发布者:马贵生 时间:2021年09月02日 11时56分 | 已阅读: 220 | 举报

不动产房屋抵押担保问题企业和个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债务人借款期满不能清偿债务,导致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进入破产或列入黑名单的案件屡见不鲜。回顾办理的担保案件,担保人之所以提供担保,有的是基于朋友情面,有的是双方存在债务纠纷或双方存在其他经济利益关系等。前些时候,有个当事人咨询称他用他的房屋为朋友借款进行抵押担保,借款期满银行催款时,他经过调查发现所借款额就没有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当事人想拒绝...


   不动产房屋抵押担保问题

企业和个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债务人借款期满不能清偿债务,导致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进入破产或列入黑名单的案件屡见不鲜。回顾办理的担保案件,担保人之所以提供担保,有的是基于朋友情面,有的是双方存在债务纠纷或双方存在其他经济利益关系等。前些时候,有个当事人咨询称他用他的房屋为朋友借款进行抵押担保,借款期满银行催款时,他经过调查发现所借款额就没有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当事人想拒绝承担担保责任。律师分析案件的过程中,询问提供担保原因,当事人说所借款额他也用了一部分。很显然,假设这个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也应承担赔偿责任,甚者不排除联合骗保的嫌疑。在继续分析规避风险的过程中,当事人提出让借款人写个借条并将借款人亲属的房屋抵押的方法。答案时肯定的,但问题是借款亲属的房屋没有房产证,办不了抵押登记。这个抵押合同是否有效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根据该条规定,不动产抵押物未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抵押权的实质是债权人有权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由于不动产抵押物未进行抵押登记,抵押权未设立,债权人不享有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如何保证当事人利益。对于这个实物问题,律师认为,应该在抵押合同中注明,抵押人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否则,抵押人仅在债务人不能清偿时承担补充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债权人向债务人和抵押人一并提起诉讼,抵押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另外,在民法典颁布前,不动产抵押登记后,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必须抵押权人同意,但现在如果没有特别约定,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不需要抵押权人同意,作为附随义务只要通知抵押权人就可以了。这情况可能会导致抵押人将抵押物转让后,受让人若是债务缠身,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也不是件容易的事情。为避免此类情况,建议抵押担保合同中注明相关事项。

 综上内容,涉及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反担保合同,涉及借款资金的用途,降低担保人风险,担保人如何摆脱承担担保责任等诸多的法律问题,需要长时间实务探索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