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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关于家庭暴力规定的两大缺陷

发布者:赵玉杰律师|时间:2020年11月18日|分类:婚姻法 |610人看过举报

根据陈敏所著《呐喊 中国女性反家庭暴力报告》一书的观点,家庭暴力有四种形式: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和经济控制。
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对家庭暴力的规定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经常性、持续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参照国际社会关于家庭暴力的普遍理念,该条规定有两个缺陷:
第一、将家庭暴力限定在家庭成员之间,不能涵盖所有的受害人。
因为家庭暴力不仅发生在有血缘或有婚姻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也发生在亲密关系的各种形式中:恋人之间、离异夫妻之间、同性恋伴侣之间。
国际社会以“亲密关系中的暴力”来涵盖这种一般不为外人所知的私人领域的暴力。
第二、以伤害后果作为衡量施暴方的行为是否构成家暴,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人身权利。
不同的个体对于暴力的心理承受能力和耐受力是不一样的,有的人只需一次受暴力经历,就被打怕了,就出现顺从的行为模式,一旦出现顺从模式,以后施暴人不用动手,只要一个眼神或一个表情,就可以轻松达到控制的目的。
因此,是否构成家庭暴力,应以加害方的施暴行为是否已成为一种行为模式为认定标准。
家庭暴力是亲密关系中的一方对另一方实施攻击、恐吓的行为,是夫妻或恋人之间权力关系不均衡的表现形式,也是一方控制另一方的手段,它之所以有效,很多时候是受害人对于家庭暴力的恐惧和孤立无援的处境造成的。
我国目前法律在保护妇女人身权利不受家庭暴力侵害方面,十分苍白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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