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8年7月8日,甲乙登记结婚,两人于2017年1月19日协议离婚。
2014年5月8日,乙以甲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人身保险,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为甲,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乙。
两人离婚后,乙退保获得现金价值10万余元。
甲知悉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退保后10万余元现金价值,双方因此涉诉。
审理中查明双方协议离婚时离婚协议中未明确约定案涉保险相关权益的处理,乙在离婚后缴纳了两年保费,婚姻存续期间缴纳了两年保费,保单前两年的现金价值为3.2万余元。
【裁判结果】
判决保单前两年的现金价值3.2万余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由两人均分。
【争议焦点】
离婚后,婚姻存续期间的保单还能分割吗?如何分割?
【律师解读】
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缴纳的保费系夫妻共同财产缴纳,因此保单前两年的现金价值32445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由两人均分;后两年的保费离婚后由甲自行缴纳,因此保单后两年的现金价值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应予以分割。
最高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4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离婚时处于保险期内,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的,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
如您遇到保险纠纷,为更好地维护您的合法权利,建议您向专业的保险律师咨询。
297人看过离婚后一方是否仍可作为原配偶之受益人?
352人看过离婚后擅自变更投保人的,变更行为无效
728人看过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关于家庭暴力规定的两大缺陷
3970人看过【问与答】上海2018年户口强制迁出新规
382人看过夫妻一方擅自赠与共同财产的,第三者应返还原物
380人看过涉外离婚案件的审理应适用哪一国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