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4年2月,甲乙登记结婚。
2016年6月,甲的父亲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人寿保险,保单的受益人是甲,保险金额为100万。
2017年4月,甲的父亲去世,甲获得保险赔偿金100万。
现在甲乙感情破裂,乙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要求分割该100万保险金。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乙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获得的身故保险金,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解读】
被保险人制定特定人作为其保单死亡保险金受益人,该受益人大多与其有血缘关系、亲缘关系等特殊情感联系,受益人获得的死亡保险金是基于其与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某种人身关系,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言,应当认为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只想让与其有某种特定人身关系的受益人本人得到该笔保险金。
本案中甲的父亲指定的保单受益人是甲,因此身故保险金为甲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5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或者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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