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5年6月1日,甲以儿子乙(20014年9月8日出生)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重疾险,保险金额为15万元,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年龄为1-2周岁,给付比例为50%,保险合同中约定的重大疾病包括瘫痪,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肌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日后或意外伤害发生180日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2016年3月1日,乙因不会独坐、独走及交流困难,不能对答,反应迟钝住院治疗,病历诊断为脑性瘫痪;2017年12月24日,另一家医院出具诊断书为:脑性瘫痪(痉挛性双瘫),2018年4月9日,该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乙为脑性瘫痪,建议康复治疗。
2016年3月首次确诊后,甲向被告申请理赔,被告于2016年7月以不符合重大疾病的标准为由出具拒赔通知。
甲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因此涉诉。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给付15万保险金。
【争议焦点】
脑性瘫痪(脑瘫)是否属于重疾险中的瘫痪?
【裁判要旨】
本案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包括瘫痪,脑性瘫痪属于瘫痪的一种,乙在两周岁前患有脑性瘫痪,其行走和语言能力均受到影响,没有证据证明乙在180天内已可以随意识活动,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按照重疾险保险合同支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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