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5年7月18日,甲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重疾险,保险金额15万,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包括恶性肿瘤。
2017年3月,甲体检时发现膀胱内有异物,并于3月29日行尿道膀胱病损激光切除术,取活检送病理,病理诊断考虑具有低度恶性潜能,出院诊断记载:膀胱肿瘤。甲出院后定期进行化疗。
甲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甲确诊的疾病疾病编码为D41.401,不符合保险条款约定的恶性肿瘤为由拒绝赔付。
甲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因此涉诉。
审理中,法院向甲的主治医师核实情况,该医师陈述,病情证明书系本人出具,甲所患疾病就是膀胱恶性肿瘤,医院录入疾病编码时,病理报告并未出具,预先录入系为统计所用,病历诊断”考虑具有低度恶性潜能”可以作为恶性肿瘤的诊断依据。且甲至今仍在进行化疗,良性肿瘤是不需要化疗的。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判决保险人支付保险金15万。
【争议焦点】
确诊膀胱肿瘤,保险能否以不属于恶性肿瘤拒赔?
【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病理报告和出院小结虽未明确载明恶性,但膀胱肿瘤从字面含义上包括了膀胱恶性肿瘤,即使疾病的编码为D41.401,甲所确诊的疾病处于良恶之间,但后续化疗足以说明肿瘤性质已被确定为恶性,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二审法院:病情证明书载明:诊断为膀胱癌(膀胱恶性肿瘤),病情证明书加盖有医院的医务证明章。甲已经提供了病理报告、病情证明书及主治医生的专业意见证明其所确诊的疾病为膀胱恶性肿瘤,保险人认为甲所确诊疾病费恶性肿瘤,但未提供充分证据来证明,仅凭病历的疾病编码无法全面、准确地反映疾病特征且该份病历属于医院内部资料,而该医院已对外出具了更确切的病情证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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