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24日,甲以其子乙为被保险人通过网络方式向保险公司投保重疾险,保险期间为30年,基本保险金额为50万,保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包括白血病,是指一种造血系统的恶性肿瘤,其主要表现为白血病细胞在骨髓或其他造血组织中大量克隆、异常增生,大量聚集的白细胞抑制正常造血并浸润全身器官和组织,周围白细胞有质与量的变化,出现相应的临床表现,被保险人所患白血病必须根据骨髓的活组织检查和周围血象由专科医生确诊。健康告知内容包括:被保险人近一年内是否存在如下检查异常(血常规......)并被医生要求进一步检查、治疗或住院?甲均勾选“否”。
2022年12月8日,乙因发热三天入院治疗,并于2022年12月10日确诊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甲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委托的公估公司对乙就医情况进行调查,公估公司2023年2月17日出具的调查报告记载:走访A医院,2021年3月31日、4月28日,被其他哺乳动物咬伤或抓伤;手足口病;儿童常规健康检查;2021年11月26日血项检查多项异常;2021年8月6日,乙于A医院进行血常规检查,检验报告显示白细胞计数、中性粒细胞绝对值、淋巴细胞绝对值等部分项目的结果存在高于或低于参考范围的情况。2021年11月26日,乙于A医院进行血常规检查,检验报告显示白细胞计数、血小板计数等项目结果存在高于或低于参考范围的情况,门诊病历中现病史显示:3天前患儿无明显诱因出现发热,最高体温38.4度......曾于当地诊所就诊,考虑疱疹性咽颊炎,体温逐渐下降,2天前患儿家属发现双手、肛周可见散在疱疹,现为求进一步诊治来诊......
保险公司作出解约病拒赔决定,主要内容为: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存在血常规异常,不明原因发热等症状,投保人在投保时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
甲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因此涉诉。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给付50万保险金。
【争议焦点】
确诊白血病,保险人能否以未如实告知“血常规检查异常”拒赔?
【裁判要旨】
1)保险人作为专业从业机构,对于影响其承保的条件具有专业判断,而通常情况下,投保人对于相关情形不具有明确认知,因此,保险人需要以清晰明确且不产生误解的方式和内容对投保人进行询问,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也仅限于保险人的询问范围,本案中,保险公司针对“血常规检查异常”需要进行告知的情形进一步限定了“被医生要求进一步检查、治疗或住院”的条件,根据该内容无法得出只要血常规异常即需要投保人主动告知的结论,且血常规检查受医疗器械、被检查人当时身体状况、检查时间等因素的影响,其结果往往存在一定差异,从通常意义上判断并非结果高或低于参考范围就一定得出异常的结论,鉴于保险公司关于“异常”的判断标准亦不明确,要求投保人对此予以主动告知不具有合理性。
2)关于“不明原因发热”,保险条款并未对此作出解释,医学上普遍认为不明原因发热需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发热时间持续超过3周,体温多次大于38.3度,经过一周完整的病史询问、体格检查和常规实验室检查后仍不能确诊的,乙2021年11月26日的检查结果(医院诊断为手足口病)也不属于不明原因发热。
3)保险人认为甲未如实告知主要基于乙在2021年8月6日、2021年11月26日的医学检查中存在血常规异常及2021年11月26日曾因发热就诊。案涉保险合同成立于202年11月24日,甲没有能力也没有义务对两日之后的健康状况进行告知,2021年11月26日乙的健康状况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4)虽然2021年11月26日的就诊记录记载“不明原因发热三天”,婴幼儿由于身体尚在成长发育中,自身免疫和对外界的适应能力较弱,但发热现象较之其他群体更为频繁,即使甲投保时乙已存在发热情况,也不能认定为健康询问中的“不明原因发热”,甲对此没有如实告知义务;2021年8月6日乙的医学检查确实存在血常规异常,但2021年8月6日乙是因左手指皮肤裂伤术后“而去医院检查,而保险公司的健康问询事项是乙是否存在因血常规异常而被医生要求进一步检查、治疗或住院的情形,乙2021年8月6日血常规异常显然不属于该情形,因此未违反如实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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