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甲男(美国籍)与乙女(中国籍)于2015年6月在上海相识,一个月后在上海办理结婚登记,但未举办仪式,也未共同生活,2015年底,乙女在上海某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分割婚后甲男出资购买的一套房产。
甲男认为,双方并未举行结婚仪式,也未共同生活,婚姻关系不成立,因此认为自己在此期间购买的房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争议焦点】涉外婚姻关系是否成立应适用哪一国的法律?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两人在上海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合法有效,且双方并未签署协议约定在此期间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因此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分割。
【法律分析】
本案表面上看来是财产分割问题,但本质上来讲则是涉外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根据美国法律,结婚须注册登记并举行结婚仪式。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第206条规定,法院和经过授权的政府官员都可以主持结婚仪式,也可以按宗教仪式举行结婚仪式。美国不同的州结婚证书是有有效期限的,这一期限从30天到60天不等,在这个期限内,男女双方必须举办婚礼,否则需重新办理结婚登记。
本案中甲男认为双方未举办仪式,因此按照美国的法律,婚姻关系没有成立,进而谈不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
但是根据中国婚姻法,婚姻关系成立以登记为准,没有举办仪式并不影响婚姻关系的成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作为共同财产自然应当予以分割。
那么,在婚姻关系是否成立上,到底应该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呢?
在涉外案件的法律适用上,有冲突法和准据法之分。冲突法是一种法律选择规则,在出现法律适用冲突时,用于确定到底应适用哪一国的法律,准据法就是根据冲突规则最终确定应当适用的某一国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二条 结婚手续,符合胡您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
具体到本案,两人在上海登记结婚,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系有效婚姻;而跟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 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之规定,上海作为主要财产所在地和双方的共同经常居住地,因此对于房产的处理,应当适用中国的法律。
【律师建议】
由于每个国家法律规定的不同,对于同一个问题的法律规定有时甚至截然相反,因此涉外离婚案件中适用哪一国法律对案件的处理结果影响甚大,有时甚至是决定性的影响,尤其是财产分割上尤为明显,因此涉外婚姻案件的当事人在选择起诉到法院前最好先咨询专业律师,慎重选择起诉法院和适用对自己更为有利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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