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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旅游中猝死,旅行社是否有权向保险公司索赔?

发布者:赵玉杰律师|时间:2020年07月14日|分类:保险理赔 |221人看过举报


【案情简介】

2017年1月1日,甲旅行社向保险公司投保旅行责任险,约定保险公司按照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保险条款的约定承担责任,保险期间为2017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

2017年6月20日,案外人A持B的身份证复印件代表B与甲旅行社签订团队国内旅游合同,在旅游报名表上未填写身体健康状况,合同签订当日,甲旅行社将B等4人的旅游业务委托给乙旅行社。

旅行的第一天因飞机晚点未能按原计划抵达,B等四人被迫在机场过夜,到达目的地后已是第二天下午13:00,一个小时后四人由乙旅行社的导游带领酒店办理入住,17:00左右,四人随团看表演(自费项目),20:00左右,提前退场,导游带四人回酒店入住。后与B同住的游客发现B死亡,导游到场并当场拨打110、120,经法医鉴定为猝死;2017年6月25日,派出所出具B属于正常死亡的证明。

甲旅行社向B的家属赔偿了14万余元,后依据履行责任险向保险公司求偿,保险公司拒赔,因此涉诉。

【争议焦点】

旅行社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及因果关系的认定

【各方观点】

原告:B的死亡与旅行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有关,属于旅行责任险的承保风险,保险公司应当赔偿。

被告:旅行社无证据证明其在组织张某旅游过程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B系猝死,不属于旅行责任险的承保风险,保险公司不应赔偿。

【法院观点】旅行社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行业惯例来认定,旅行社应合理谨慎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以保障旅客的安全。旅行社的安全保障义务一般而言包括:组织、派遣随团人员并督促他们尽责、警告、救助、办理保险、谨慎选择旅游项目提供人、告知等义务。本案中,旅行社询问了B的身体状况、提示了风险、谨慎地选择乙旅行社做地接社提供具体的导游服务,旅行社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B的死亡与旅行社无直接因果关系,保险公司不应赔偿。

【法律评析】

旅行责任险的保险标的是旅行社依法对第三人应负的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旅行社对于游客要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损害发生的,旅行社要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跟旅行社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息息相关,只有在旅行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致使损害发生时,才属于履行责任险的承保风险,保险公司应承担给付保险赔偿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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