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A与B系夫妻关系。2005年8月,A以自己为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人身险,2010年3月,A与B协议离婚。2012年3月,在A不知情的情况下,保险合同的投保人由A变更为B,被保险人仍为A。A向法院起诉保险公司,请求确认变更行为无效。
【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擅自变更投保人的变更行为是否有效?
【双方观点】
A:变更投保人未经其同意,变更行为无效。
保险公司:不知道A与B已经协议离婚。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法》明确规定,对于人身保险合同,要求在订立合同时,投保人需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本案变更投保人时,A与B已经协议离婚,投保人对于被保险人不再具有保险利益。且变更投保人并未取得原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同意,因此变更无效。
【律师解读】
为防止赌博和道德风险,《保险法》规定了保险利益原则,具体到人身保险合同关于保险利益的规定就体现在《保险法》第31条,规定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对于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本案中,保险合同订立时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是A,在A与B离婚后,在未经A同意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擅自将投保人变更为B,被保险人仍然是A,该变更行为一无A的授权,二是违反保险利益原则,因此变更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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