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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16年4月9日,原告XX公司(甲方)与被告XX分公司(乙方)签订了《项目开发合作书》,甲方委托乙方开发设计XX汽车综合服务平台,并约定整个系统开发期限为2.5个月。甲方在合同签订后三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2016年4月9日,原告XX公司(甲方)与被告XX分公司(乙方)签订了《项目开发合作书》,甲方委托乙方开发设计XX汽车综合服务平台,并约定整个系统开发期限为2.5个月。甲方在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为乙方提供系统研发、推广所需的材料、程序接口、服务器相关材料及图片等。乙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按时、按约定向甲方交付系统,甲方实际使用乙方系统则视为对系统的验收合格。第五条在乙方完成项目研发并交付时,由双方按照系统需求进行测试,甲方签署验收单或甲方实际使用乙方系统则视为乙方已经完成交货并且通过验收。第六条系统开发完成后,甲方根据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的项目需求及设计方案对系统进行验收。验收方式:乙方提交的验收文件齐备后,甲方与乙方进行联合验收,乙方向甲方提交本系统全部技术成果、源代码、技术文档和资料等。验收合格,甲方以书面方式验收。若存在验收不合格的内容,乙方需在合同有效期内进行整改,直至验收结果符合约定要求。双方还签署了《XX汽车服务网站、APP、微信设计功能要求》、《XX汽车服务综合项目系统方案》各一份。合同签署后,甲方分两次共支付第一期费用5.1万元。2016年6月27日,乙方将测试程序通过微信发给甲方,2016年8月1日,乙方派员工到甲方进行调试。双方期间通过微信对程序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多次协商,但协商未果,系统未能达到验收标准。
案件小结:该案属于合同纠纷,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未能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完成涉案系统开发,系统不能按合同约定正常使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双方合同应予解除。该案争议焦点:被告是否依据合同约定完成合同义务。因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交全部技术成果、源代码、技术文档和资料,仅通过微信向原告发送了相关的测试程序,交付形式草率,严重不符合双方的约定和合作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最终法院认定未完成合同义务,双方解除合同;被告返还合同款项5.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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