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杨XX与被告朴XX、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XX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夏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朴XX、张XX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第一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0000.00元并赔偿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7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按照月息两分计算的利息损失20459.00元。2、依法判令第一被告赔偿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月息两分计算的利息损失。3、依法判令第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原告多次通过刷信用卡的方式,先后借给被告人民币53300元,口头约定月息三分。2018年5月15日,经双方核算本息共计人民币60000.00元,被告为原告重新出具借条,并约定2019年1月20日前还清。由第二被告对该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合法的债务应当保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诉。
被告朴XX、张XX未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被告朴XX分三次向原告杨XX借款60000元,双方经结算,2018年5月15日被告朴XX向原告杨XX书写了借条和60000元收到条并约定支付日2%的利息,朴XX签字并按手印,张XX作为担保人签字并按手印。因到期未还,形成诉讼。
本院认为,被告朴XX向原告杨XX借款60000元,被告朴XX书写了借条,并在借条上按手印,事实清楚,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杨XX要求被告朴XX支付借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利息按年利率24%支付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XX对本案的借款进行了担保,故原告要求被告张XX对本案借款及利息负连带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朴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XX借款60000元,利息以借款本金6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张XX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杨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12元由被告朴XX、张XX共同负担。先由原告垫付,在执行时一并执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