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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可以与“三期”员工终止劳动合同吗?

发布者:崔姝淼律师|时间:2023年10月10日|分类:劳动争议 |131人看过举报

基本案情:

孙某于2016年8月1日入职某公司从事文员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孙某于2021年3月怀孕,此时公司经营情况不佳。

2021年9月15日,公司向孙某发送《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因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决定解散。根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终止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孙某申请仲裁,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并赔偿产期及哺乳期工资、生育费用等三期内的损失。

         

仲裁判定:

公司因解散与孙某终止劳动关系,不构成违法解除,无需向孙某支付相关赔偿;

孙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本案中,公司终止其与孙某之间劳动合同的理由系公司解散,不能因为该时间节点与孙某正处于孕期重合,而认定公司构成违法解除。故公司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无需向孙某支付赔偿金;

         

关于孙某主张的产期及哺乳期工资、生育费用等三期内的损失,理由系公司为其办理社保减员后,其无法在住院期间办理社会保险或应聘其他工作。其主张并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五)的情形。

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公司依法为孙某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并缴纳了社保。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后,公司也及时为孙某办理了减员手续,减员手续办理后孙某未及时办理相关社保手续,系其自身原因造成,而因生产或哺乳不能应聘其他工作更与原用人单位无关,其主张的上述损失缺乏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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