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孙某于2016年8月1日入职某公司从事文员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孙某于2021年3月怀孕,此时公司经营情况不佳。
2021年9月15日,公司向孙某发送《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因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决定解散。根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终止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孙某申请仲裁,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并赔偿产期及哺乳期工资、生育费用等三期内的损失。
仲裁判定:
公司因解散与孙某终止劳动关系,不构成违法解除,无需向孙某支付相关赔偿;
孙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本案中,公司终止其与孙某之间劳动合同的理由系公司解散,不能因为该时间节点与孙某正处于孕期重合,而认定公司构成违法解除。故公司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无需向孙某支付赔偿金;
关于孙某主张的产期及哺乳期工资、生育费用等三期内的损失,理由系公司为其办理社保减员后,其无法在住院期间办理社会保险或应聘其他工作。其主张并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五)的情形。
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公司依法为孙某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并缴纳了社保。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后,公司也及时为孙某办理了减员手续,减员手续办理后孙某未及时办理相关社保手续,系其自身原因造成,而因生产或哺乳不能应聘其他工作更与原用人单位无关,其主张的上述损失缺乏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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