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刘某于2021年11月26日入职广州某茶园公司。刘某在填完个人信息后,发现劳动合同重要内容为空白,故拒绝在合同落款处签字,双方未完成劳动合同的签订;
2022年7月,双方发生劳动争议;
刘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仲裁判定:
刘某未在劳动合同落款处签字致使双方最终未完成劳动合同的签订,但公司并无逃避或拒绝与刘某签订劳动合同的恶意,故对刘某的主张不予支持;
刘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本案中,刘某认同合同中第一页的签名和第二页的"乙方(员工)"信息为其本人填写,但表示签合同时合同重要内容为空白,故其拒绝在合同落款处签字。
结合双方均确认真实性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刘某所诉:合同上面,我需要保障我的权益,所以我是不可能跟你签空白合同的。……”,公司并未对此明确作出否认的意思表示,故本院认定双方在协商签订劳动合同时,因涉及劳动合同必要条款的内容留有空白而导致刘某拒签。
根据劳动法规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定义务。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是否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义务,但本案中公司并未有充分有效的证据证实其主张,其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且即使公司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过错在于刘某,但是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未行使法律赋予其的劳动关系解除权,而选择继续用工,应视为其放弃了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
判定公司需支付刘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法规参考: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一)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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