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承租人赵某租赁出租人徐某的一处住宅,合同到期后双方进行了房屋交接,并签订了“费用核算表”。徐某扣除水、电、燃气费和赔偿款后,将剩余的押金返还给赵某。后徐某主张房屋另有损坏及物品丢失,故起诉赵某要求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徐某和赵某签订书面的“费用核算表”,徐某亦按照核算的结果将剩余的房屋押金退还给赵某。根据上述事实,可以认定双方已经就房屋及物品损害赔偿问题进行了结算。赵某搬走物品,徐某收回房屋,双方对于房屋租赁事宜的处理已经达成一致并履行完毕。另外,徐某在收回房屋以后进行了整体装修,系基于其后续使用需求。故徐某在房屋交接并已结算之后,再行主张相关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要点提示:租赁期限届满双方应交接租赁房屋,出租人在收房时应对租赁物进行检查。如果存在承租人使用不当造成租赁物损坏的情形,出租人可以要求赔偿。在双方就欠费、损失赔偿、押金返还等事宜协商一致并处理完毕后,出租人再行主张房屋和物品损坏赔偿的,原则上不予支持,房屋交接时无法发现的隐藏于房屋设施或物品内部的损坏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