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姝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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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内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新产权人无权拒绝履行原租赁合同

发布者:崔姝淼律师|时间:2023年09月11日|分类:合同纠纷 |648人看过


基本案情:承租人王某租赁出租人袁某的房屋,后袁某将该房屋出售给张某,张某取得房屋产权证。张某在房屋张贴通知,要求王某与其办理交接事宜。王某回复张某,要求其与原房主袁某沟通。协商未果,张某将房屋门锁更换。王某以房屋被提前收回为由向袁某、张某主张违约金。

裁判结果:法院生效判决认为,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张某在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之后,虽然没有与原承租人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但袁某就涉案房屋签订的租赁合同对张某具有约束力,张某在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之时即与原承租人之间成立了租赁合同关系。张某更换涉案房屋门锁,导致王某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已构成违约。王某要求张某承担相当于一个月租金的违约金,数额并未过高,且符合合同约定,应予支持。

要点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买卖不破租赁”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规则。新的产权人采取换锁等方式以行为表明不继续履行合同,导致承租人无法使用房屋,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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