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与豆某签订房屋出租委托合同,约定由某房地产经纪公司承租豆某房屋,并约定由某房地产经纪公司承担在房屋委托期内的房屋空置租金。后双方因某房地产经纪公司拖欠房租发生纠纷,豆某起诉某房地产经纪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并支付租金。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以双方之间的合同性质为房屋出租委托合同而非房屋租赁合同为由,不同意支付房屋空置期内的租金。
裁判结果:
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与豆某签订的房屋出租委托合同,虽名为委托合同,但结合合同内容,尤其是空置期房租由某房地产经纪公司负担的约定,足以认定双方实际的法律关系应为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应当向豆某支付相应租金。
要点提示:实践中,房地产经纪机构与房屋产权人签订的合同名称多样,有“房屋租赁合同”“资产管理服务合同”“房屋出租委托合同”等。而房屋产权人与房地产经纪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不能仅以合同名称确定。且实践中有的合同既约定了佣金,又约定了租金按期支付。在此情况下,应结合合同约定和合同实际履行等情况,综合判断合同性质。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中,房屋产权人获取的是相对固定的对价,即便房屋存在空置,也不能免除房地产经纪机构依约交纳租金的义务。而在委托合同关系中,如果符合佣金支付条件,房屋产权人应向房地产经纪机构支付佣金,且应负担房屋空置期租金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