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30日,张某新(甲方)与胡某(乙方)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的厂房出租给乙方使用,厂房面积约为7300平方米;租赁期限从2022年7月1日起至2025年7月30日止,租金自2022年7月1日起计算;租赁期的前两年每月租金116800元,第3年每月租金131400元;租金在每月10号前支付,乙方如未按时支付租金,应以拖欠租金的金额为基数,每月支付2%的违约金;拖欠租金达30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或另行发函件给乙方,函件发出后10天内本合同即时自动终止无效;在签订本合同2天后乙方需向甲方支付10万元租赁保证金,保证金不计利息,如果乙方在租赁期间有违约的行为,保证金不予退回;等等。根据张某新提交的银行流水,2022年7月12日至2022年12月29日期间,胡某共支付张某新3236**元。2022年11月11日,张某新向胡某寄送律师函,催促胡某支付2022年9月至11月租金350400元、违约金7008元。该邮件于次日被签收。2023年1月9日,张某新向胡某寄送律师函,通知胡某从2023年1月10日起解除双方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等。该邮件于次日被签收。张某新确认胡某于2023年2月15日支付了租金10万元,主张胡某拖欠2022年10月租金13600元、2022年11月租金116800元、2022年12月租金116800元。本院认为,本案为租赁合同纠纷。根据双方当事人在庭审期间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胡某应否向张某新返还涉案租赁物;二、胡某应向张某新支付占有使用费数额及利息损失的认定。胡某与张某新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因涉案租赁物未办理合法规划报建及竣工验收手续而无效,其已失去继续占有涉案租赁物的合同依据,因此,张某新有权要求胡某返还涉案租赁物。现张某新确认已收回涉案租赁物。胡某认为其于2023年1月10日已经没有再继续使用涉案租赁物,因张某新原因导致交接工作无法完成,所以其无法提供相关的交接证明材料,并主张胡某无需再支付2023年1月10日之后的占有使用费及利息损失。对此,本院认为,首先,胡某作为承租人,具有返还涉案租赁物的义务。其述称已于2023年1月10日没有再使用涉案租赁物,但其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其已于当日履行完毕返还交接手续,亦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系因张某新原因导致交接手续无法完成,故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次,从张某新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中,胡某于2023年3月25日询问张某新什么时候可以交接,张某新于2023年3月26日回复称“在这些天提前约你交接”等内容亦可知,胡某并未在2023年1月10日履行完毕涉案租赁物的交接手续,未完成返还涉案租赁物的义务。再次,张某新述称涉案租赁物收回时间是2023年4月7日之后,但其亦未提供证据证实涉案租赁物的具体收回日期。因此,在双方当事人均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涉案租赁物返还交接具体日期的情况下,结合胡某询问张某新什么时候可以交接,以及和张某新约定于2023年4月7日见面协商欠费事宜的微信聊天记录,本院酌定胡某应向张某新支付截止至2023年4月7日的占有使用费。经核算,胡某拖欠张某新20**年10月租金113600元,2022年11月1日至2023年4月7日的611253元(116800元/月×5个月+116800元/月÷30天×7天=611253元),合共724853元。扣减胡某于2023年2月15日向张某新支付的2022年10月租金100000元,以及胡某委托案外人丁某作于2023年4月7日向张某新支付的30000元后,胡某尚欠张某新占有使用费594853元(724853元-100000元-30000元=594853元)。至于利息损失数额的认定。虽然涉案《厂房租赁合同》无效,无效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胡某拖欠张某新占有使用费给其造成了一定资金占用利息损失,故本院酌定由胡某支付以113600元为本金自2022年10月11日起至2023年2月15日止,以13600元为本金自2023年2月16日起至2023年4月7日止,以116800元为本金自2022年11月11日起至2023年4月7日止,以及分别以100400元为本金自2023年4月8日起、以116800元为本金自2022年12月11日起、以116800元为本金自2023年1月11日起、以116800元为本金自2023年2月11日起、以116800元为本金自2023年3月11日、以27253元为本金自2023年4月11日起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予张某新。胡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张某新支付占有使用费594853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13600元为本金自2022年10月11日起至2023年2月15日止,以13600元为本金自2023年2月16日起至2023年4月7日止,以116800元为本金自2022年11月11日起至2023年4月7日止,以及分别以100400元为本金自2023年4月8日起、以116800元为本金自2022年12月11日起、以116800元为本金自2023年1月11日起、以116800元为本金自2023年2月11日起、以116800元为本金自2023年3月11日、以27253元为本金自2023年4月11日起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