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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张于2020年4月1日入职永新涂料公司。
2021年11月26日上午,工厂因更换变压器导致停电。临近中午,因停电无法工作,小张与4名同事未经请假组团外出吃午饭。
公司认为未经请假外出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决定对外出不请假员工进行放假反省处理。
2021年11月27日,小张手写一份“开除通知”提交给公司,要求公司按照此格式书写解聘证明书给他们5人。内容为:“因2021年11月26日上午,公司停电,员工左小松、左小连、苏小升、倪小贵、小张在停电期间组团外出吃饭,公司决定予以开除”。
同日,公司向小张出具《开除通知书》,开除理由是小张在工作时间未经公司批准私自外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
小张认为公司违法开除,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35538.40元,双方发生劳动争议,案件先后历经仲裁、一审、二审。
一审判决: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2N)35538.40元
一审法院认为,2021年11月26日上午,公司因更换变压器停电无法正常生产属实,但当时已临近中午仍未恢复生产,小张未请假即外出就餐虽有不妥,但未达到严重违反公司的管理规定,公司可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者以减少薪资等方式处理,而不是直接解除与小张的劳动合同,公司辞退小张的行为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小张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8967.97元,在公司工作1年7个月,公司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5871.88元(8967.97元/月×2个月×2倍),小张仅主张35538.40元,未超过上述金额,应予支持。
公司上诉:一审枉顾事实偏袒员工,公司不服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理由如下:
1、公司规章制度的第三条明确规定:“需要离开工作岗位时须报告直属上级,得到许可后方可离开。”同时第八条规定:“上班期间……严禁抽烟、喝酒”。第十五条再次强调:“请广大公司员工严格遵守以上各项制度。”这些规章制度的“须”、“严禁”措辞足以表明,不遵守规章制度的任何一项,就构成对公司管理制度的严重违反。
2、《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法院对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的规定视而不见,作出员工“未请假即外出就餐虽有不妥,但未达到严重违反公司的管理规定”的结论是明显枉顾事实而偏袒员工。
小张答辩如下:我们在工厂停电停工不知道何时可以通电恢复生产,又到了午饭时间的情况下,未告知管理人员外出工厂附近同事家吃午饭的行为应该是很轻微的违反公司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也可以认为根本没有违反公司管理规则制度。当天在同事家吃中午饭,我也没有喝酒,并没有违反《公司管理规章制度》第8条规定。
二审判决:开除是小张先提出,并非公司履行管理职责的初衷,更非公司的主动行为,不构成违法解除,视为协商解除
二审庭审中,公司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没有异议,但是认为一审遗漏查明11月26日小张出去吃饭的事情发生后,第二天11月27日,小张手写了开除通知,要求公司按照要求开除他们,并威胁管理人员说如果不书面开除他们,就不允许厂里开工。当时厂里没有开除,只是让他们回去反省认错。
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因2021年11月26日停电外出事件而引发本案。该日是在上班期间停电,虽然不能开工可能会导致小张当日收入减少,但该情况属于工厂生产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因素,不能归责于公司。
小张当日处于待岗状态并非放假,外出时应履行请假手续,或者外出后应在恢复生产前尽快回到工作岗位,这是员工应当遵守的基本规章制度。至于该制度是否合理,是公司公司管理水平问题,并非小张可以违反规章制度的理由和借口。
公司对外出不请假员工进行放长假反省处理,也是履行公司的管理职责。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公司处理事件的行为并无过错。小张对该事件发生有错在先,虽不至于达到即刻开除的程度,但违反劳动纪律是不争的事实。
小张并未意识错误和接受处理,反而要求公司按照自己提出的条件解聘或者开除自己。第二天,公司出具了加盖公司印章的开除通知书。从事件发生过程、证据材料分析,开除是小张先提出,并非公司履行管理职责的初衷,更非公司的主动行为,也非公司滥用职权的行为。
小张要求公司开除或者解聘自己的行为,应视为对外出事件放长假反省的处理结果不满而提出辞职,公司的行为应视为对小张辞职的同意。因此,双方对事件处理态度和行为应视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一审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因此,公司应补偿小张经济补偿8967.97元/月×2个月=17935.94元。
综上所述,公司上诉请求部分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最后,二审判决公司支付小张经济补偿17935.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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