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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体系理论对经济法体系研究的启示(六)

发布者:张梅律师|时间:2021年01月14日|分类:经济仲裁 |520人看过


二、经济法体系的结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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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体系理论对结构问题的回答主要是经济法体系是否具有一个共同的结构,或者经济法体系中的经济法律规范是否具有某些反复出现的模式,或者经济法体系结构与其他法律体系结构存在何种差异。


第一,经济法体系是否具有一个共同的结构。

考察经济法体系是否具有共同的结构,需要分析经济法律规范之间的共性。经济法作为维护公共利益之法,主要通过规制市场主体经济行为和政府主体经济行为实现。经济法规制的方式以强制性、命令性和禁止性规则展开。因此,具有强制性的规制是经济法律规范具有的共性。由此,经济法体系具有的共同结构表现为监管与被监管的二元结构。现行经济法体系中的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主要基于经济法的规制功能,并将经济法的规制功能细分为微观市场规制和宏观市场规制。规制结构就是经济法体系具有的共同结构。比如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经济法体系通过规制经营者的经营行为,防止经营者损害消费者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个人信息等权利和利益。在反垄断法中,经济法体系通过规制经营者的排除、限制竞争行为,防止经营者制定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等损害竞争行为,同时也规制行政垄断,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这些经济法律规范背后都体现了经济法体系的规制结构。


第二,经济法体系中的经济法律规范是否具有某些反复出现的模式。

法律规范模式可以分为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经济法体系中的经济法律规范反复出现的规范模式是义务性规范模式和禁止性规范模式。如个人所得税法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规定了若干义务,包括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应当预扣预缴税款、应当将税款缴入国库、应当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如反垄断法为经营者和行政机关规定了禁止达成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禁止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因此,经济法体系反复出现的规范模式包括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两种,前者使用的规范性用语为“应当”,后者使用的规范性用语为“禁止”“不得”。此外,通过考察既有的经济单行法律规范,每一个经济法律规范结构都表现为具体行为规则、监督检查规则和法律责任规则。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例,其法律规范内容包括总则、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法律责任、附则。经济法体系中的法律规范都具有此种结构,即经济法为经济法主体设定具体行为规则,并且设置特定监管机构对经济法主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最后为违反经济法行为规则的主体施加法律责任。经济法体系具有明显的监管色彩。


第三,经济法体系结构与其他法律体系结构存在何种差异。

经济法建立在民法和行政法的基础上,是对传统公法和私法二元结构的突破,具有社会法属性。也有学者将经济法称之为第三法域法。因此,在分析经济法体系结构和其他法律体系结构之间的差异性时,经济法体系结构和民法体系结构、行政法体系结构之间的关系是必然将涉及的话题。在民法体系中,民事法律规范主要以授权性规范为主,包括物权、债权、人格权、婚姻家庭权、继承权以及权利损害赔偿等内容。在行政法体系中,行政法律规范主要以公权力限制性规范为主,通过规定行政权力行使程序达到控制公权力目的,包括行政执法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如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经济法体系具有的经济行为规则、经济行为监督检查规则和经济行为法律规则规则结构,是民法体系和行政法体系所不具备的体系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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