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网

广州宅基地房专家律师

IP属地:广东
张静律师 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离婚、继承
张静律师
四重认证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1946897801@qq.com 07:00-23:00
广东合拓(南沙)律师事务所
  • 服务地区:查看服务地区

  • 主攻方向:

  • 服务时间:07:00-23:00

  • 执业律所:广东合拓(南沙)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078803465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白云区抵押权人卖房过户纠纷律师 买卖合同效力咨询

2020-12-23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0年12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 |238人看过举报


广州到期不还款,抵押权人就有权卖房的委托书有效吗?

张静律师解答:无效。构成流押条款。如下面这个案件,叶卖家向银某公司借款,并用自己的房屋抵押,同时签订委托书,到期不还款,银某公司可直接卖其名下房产,收取房款。最终法院认定该约定无效。

判决书节选:

关于银某公司以叶卖家名义与郭买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出售涉案房屋的行为是否有效。法院认为,首先,银某公司主张其有权代理叶卖家处分涉案房产的依据为双方201342日签订的《委托书》以及2014423日签订的《反担保抵押合同》,但对同类交易模式的法律性质认定已经过与本案直接关联的9501号案审理后作出了确定,即抵押人与抵押权人通过签订《委托书》全权授权抵押权人处分抵押房产,相当于让渡了房屋产权人的全部权利;抵押权人未经抵押人同意即自行出售涉案房屋并收取房款,收取房款后并未告知相关当事人及对具体抵扣款项进行结算,实质上等同于将抵押房屋所有权转移为抵押权人所有,从而认定各主体所签订的《反担保抵押合同》及《存量房买卖合同》的相关条款同时构成流押条款。本案中,银某公司与叶卖家签订的《委托书》《反担保抵押合同》中有关银某公司可全权代理抵押人处置抵押物并直接收取售房款等约定内容与另案完全一致,虽叶卖家未到庭参加诉讼,但银某公司也未能举证证实其已将售房情况及债务抵扣情况明确告知叶卖家,因此法院认定本案所涉《反担保抵押合同》及《房屋买卖合同》同时构成流押条款,银某公司以叶卖家名义出售房屋的行为因违反《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关于禁止流押的规定而归于无效。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诉讼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房产确权案件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078803465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5505769

  • 昨日访问量

    6437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张静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